驾驶员遭车门挡板挤压身亡 家属索赔百万“三者险”

遵义市正安县一名货车车主兼司机,在卸载车内货物时不慎遭车挡板挤压身亡。据悉,该车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 10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其家属认为,发生事故时司机已转化为 " 第三者 ",于是在今年 3 月提起诉讼,向保险公司提起赔偿。对这一诉讼请求,法院最终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敲打挡板间石块 司机头部遭货箱门挤压

30 多岁的梁某辉系正安县桴焉镇人。去年,梁某辉驾驶自己购买的一辆重庆牌照大货车,前往桐梓县芭蕉镇参与生态移民安置工程施工。

去年 10 月 1 日上午 10 时左右,梁某辉驾驶自己的货车在工地卸载石料时,在倾倒车内水泥结构废块过程中,他发现车挡板与货箱之间有石头卡住,于是找来工具排除这一故障。

但梁某辉没有想到,这次排障竟然要了他的命。

据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的事实,梁某辉从驾驶室下车后,拿着锤子来到车后进行清理,在敲石头的过程中,挡板突然松动回弹,梁某辉避让不及,头部被货箱右挡板和左挡板相互挤压,形成致命伤害 ……

据芭蕉派出所 10 月 3 日出具的调查报告,梁某辉的死亡结论为:" 结合调查询问及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综合分析,梁某辉死亡符合自身原因造成意外死亡。"

劳务公司支付 45 万元 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应赔偿

据了解,梁某辉的货车系挂靠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运输公司 "),并以该公司名义在重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为 100 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

事发所在工地为重庆市朋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朋达公司 ")工程施工现场。 不幸身亡的梁某辉,其下有两名年龄分别为 7 岁、3 岁的女儿,上有年近六旬以务农为生的双亲。

梁某辉身亡后,经桐梓县相关部门组织调解,朋达公司于去年 10 月 13 日向梁某辉家人支付了 45 万余元的相关费用。

驾驶员遭车门挡板挤压身亡 家属索赔百万“三者险”

▲梁某辉家人与朋达公司调解现场

后来,其家属经咨询法律人士认为,梁某辉在事故发生瞬间,其身份已由驾驶员转化为 " 第三者 ",且因在保险期内,故其应该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今年 3 月,梁某辉的家人,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及朋达公司告上法庭,提起 90 余万元的赔偿,还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交强险及百万元三者险赔偿。

驾驶员转换为赔偿对象? 法院认为 " 于法无据 " "

这起案件主要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二是梁某辉的身份是否转换为第三者险赔偿对象。" 桐梓县法院承办法官说。

法官认为, 对于第 1 个争议焦点,死者梁某辉系在驾驶货车卸载石料下车清理时,发生事故致其本人被货箱两块挡板相互挤压致伤身亡,认定为交通事故无疑。

那么,保险公司该不该承担百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法官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3 条、第 42 条规定,本案中,死者梁某辉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范畴。

根据《保险法》第 65 第 4 款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桐梓县公安局芭蕉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报告,梁某辉系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即自身存在过错造成自身损害。

而根据双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 "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规定,梁某辉同样不属于赔偿对象。

法官认为,因自己不能成为本人权益的侵权人及责任承担的主体,故梁某辉不能转换为本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中的 " 第三者 ",所以梁某辉无法获得相关保险赔偿。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梁某辉与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约定,运输公司不对梁某辉在经营活动中的事故负责,且运输公司并非其身亡的 " 侵权人 "。

法官认为,运输公司没有承担赔偿的义务。 今年 6 月 6 日,桐梓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辉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梁某辉家人不服提起上诉。

10 月 26 日,遵义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贵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黄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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