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勝執行難,寧夏高院提示如何防範「執行不能」

8月29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梳理發佈了7種“執行不能”的典型情形後,詳解如何防範“執行不能”。

據自治區高院執行局介紹,“執行不能”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有以下幾種。一是當事人對交易風險的預估出現偏差,被執行人在交易階段就明顯缺乏履行能力;二是被執行人本身就生活貧困,確無相關財產可供執行,主要是一些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類案件,特別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往往出現車毀人傷(亡)的現象導致執行不能現象比較普遍;三是案件在訴訟階段或者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死亡,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沒有繼承人。四是被執行人因違法犯罪被收監,無可供執行財產或其財產不能清償全部責任的。五是各類沒有固定資產、無經營場所、無實體、無定額人員的“空殼公司”氾濫,一旦欠下大量債務,法定代表人消失,公司雖然呈現存續,但破產程序難以進行,法院無法對其採取有效措施。

對於“執行不能”的案件,根據執行不能的產生因素,主要有終結執行、終止本次執行程序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終結執行,是因為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了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以後也不再恢復執行。終結執行並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社會風險。

二是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是執行程序的實質性終結,而是暫時的程序性中止。“終本”後,被執行人仍需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法院會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五年內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將依職權恢復執行。說到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為了讓一線執行法官從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中解脫出來,騰出充足的時間和精力應對那些被執行人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案件,從而提高實際執結率。“終本”後,其他後臺程序依然運行,“老賴”依然被限制,申請執行人的權益依然被關注,一旦符合條件,執行程序仍將開啟。

對於申請執行人來講,遇到“執行不能”後,應當繼續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如發現被執行人線索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隨時可以與法院、法官聯繫,再次申請恢復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官提醒群眾,在進行民事活動、從事市場交易時,一定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慎重決策;要充分運用商業保險、財產擔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風險;出現風險後,應及時採取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等措施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案件出現的可能性。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大大降低“執行不能”的風險。主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號、有價證券、房產信息、外幣賬戶等。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制措施。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降低“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適時關注交易對方資信情況和財產變化,可以通過執行信息公開網等查詢到經濟往來對象是否失信,是否在法院有未執行的案件。一旦發現信用資質降低,應及時採取停止付款、中止供貨等止損措施,保全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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