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执行难,宁夏高院提示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8月2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梳理发布了7种“执行不能”的典型情形后,详解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据自治区高院执行局介绍,“执行不能”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对交易风险的预估出现偏差,被执行人在交易阶段就明显缺乏履行能力;二是被执行人本身就生活贫困,确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主要是一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类案件,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往往出现车毁人伤(亡)的现象导致执行不能现象比较普遍;三是案件在诉讼阶段或者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死亡,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继承人。四是被执行人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责任的。五是各类没有固定资产、无经营场所、无实体、无定额人员的“空壳公司”泛滥,一旦欠下大量债务,法定代表人消失,公司虽然呈现存续,但破产程序难以进行,法院无法对其采取有效措施。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根据执行不能的产生因素,主要有终结执行、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终结执行,是因为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终结执行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社会风险。

二是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法院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说到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为了让一线执行法官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从而提高实际执结率。“终本”后,其他后台程序依然运行,“老赖”依然被限制,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依然被关注,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仍将开启。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遇到“执行不能”后,应当继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以与法院、法官联系,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官提醒群众,在进行民事活动、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案件出现的可能性。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主动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适时关注交易对方资信情况和财产变化,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到经济往来对象是否失信,是否在法院有未执行的案件。一旦发现信用资质降低,应及时采取停止付款、中止供货等止损措施,保全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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