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吉林遼源男子欠700多萬意外身亡,所獲保險金能否還錢?不能

生前欠下債務未能全部償還,所獲死亡保險金又被債權人申請凍結,那麼,該筆死亡保險金可否用於清償債務?近日,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執結了這樣一起案件。2016年2月,彭某輝遭遇車禍意外身亡,其生前所借的數十筆欠款共計717.8萬元一直沒有兌現。

三十餘名借款人瞭解到其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並獲得了一定數額的死亡保險金後,紛紛起訴到龍山區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彭某輝的繼承人們在獲得死亡保險金後,予以償還欠款並申請了財產保全,將該筆死亡保險金全額凍結。法院審理後判決,合法的借貸關係依法受法律保護,借款人與彭某輝借貸關係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吉林遼源男子欠700多萬意外身亡,所獲保險金能否還錢?不能

由於數名繼承人為保險金的法定指定共同受益人,而按照法律規定,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的,該保險金不屬於遺產,歸受益人所有。因此該筆保險金不屬於遺產,但數名繼承人須在彭某輝實際遺產價值範圍內償還諸多原告的借款本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局幹警經過認真縝密的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彭某輝並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申請執行人們提出的死亡保險金算作遺產清償,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歷時三年的訴訟執行糾紛中,該院執行局局長及執行幹警們多次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協調,耐心勸說,釋明法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緩解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力爭化解可能引起的任何矛盾。最終,該筆保險金予以解凍,彭某輝的家人也將感謝的錦旗送到了執行局幹警的手中。

法院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來源:中國吉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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