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全國首張「限駕令」的法院是如何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

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曾翠 吳玉燕

發出全國首張“限駕令”的法院是如何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

一面自稱無能力償還債務,一面卻將轎車過戶到他人名下後照常駕車出行。

針對被執行人這種有錢不還的“老賴”行為,浙江省麗水市雲和縣人民法院將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列入限制高消費選項,發出全國首張“限駕令”。如今,限駕令已在麗水全市推廣,讓欠債不還的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

在信息化執行越來越普及的今天,法院的執行措施日益完善,與各部門的聯動也更加緊密。布控,限制乘坐飛機、高鐵,限制住高檔酒店,限制在銀行貸款等措施,不斷擠壓著“老賴”的生存空間,但限制其駕駛小型汽車,卻一直是個空白。

2016年3月,雲和法院發出全國首張“限駕令”。2017年5月,該院開發的限駕令APP正式投入使用,進一步方便了執法。2017年8月,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在全市推廣使用限駕令的決定。至此,這一空白被填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進一步維護。

首張限駕令用3天解決拖延近3個月的還款義務

“這是車鑰匙,我把梅某的奧迪汽車送過來了。”2016年3月23日,迫於限駕令帶來的壓力,被執行人梅某隻能同意拍賣其汽車,派人將車從杭州送到雲和。該車隨後進入評估拍賣階段。

這是雲和法院開出的全國首張“禁駕”限高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範圍。

根據生效民事判決書,梅某應向申請執行人章某履行40萬元付款義務。雲和法院於2015年12月3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但梅某在之後的近3個月裡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逃避法院執行。直到收到雲和法院的限駕令,梅某才交回車輛同意拍賣。從發出限駕令,到被執行人送回車輛,只用了3個工作日。

梅某的情況並非個案。雲和法院院長葉愛英坦言:“法院執行局經常接到當事人的舉報,稱被執行人照常駕駛汽車,希望我們採取措施。但是查詢結果卻經常令我們失望:汽車並不是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同時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車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他們為躲避債務,把汽車轉到某個親戚或朋友名下,自己依然享受駕駛汽車的權利,面對法院執行,不是躲就是拖,申請人的合法利益難以得到維護。限駕令的出臺正是為了限制這種‘老賴’行為。”

那麼,何不直接吊銷被執行人的駕駛證,從源頭上限制呢?葉愛英解釋,吊銷駕駛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限駕令只是限制被執行人的駕駛行為,目的是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並不剝奪其擁有駕駛證的權利。

就如何規範地使用限駕令,雲和法院專門出臺了實施意見。意見明確了被執行人為自然人,但公交車駕駛員、出租車駕駛員等專職駕駛員除外;如果被執行人確實因生活或經營必須駕駛小型汽車,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准後方可駕駛。一旦被執行人違反限駕令,經查實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解除方面,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可解除限駕令。限駕期間,被執行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擔保或經申請人同意,也可以解除限駕令。

在一次限駕抽查行動中,毛某一家四口驅車從景寧到麗水,在高速路口被交警攔截,夫妻倆均被確認為限駕被執行人。兩位被執行人被帶回法院後,當即和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案件圓滿執結。

App基礎上再做創新與交警協作執法

為了確保限駕令發揮作用,雲和法院制定了舉報獎勵制度,但收效並不顯著。為了讓限駕令真正落到實處,雲和法院開發了限駕令APP,利用“互聯網+”將數據整合,與交警部門合作,由交警在日常違章查處的執法過程中進行查核,通過手機上安裝的APP掃描駕駛員的身份證號或駕駛證號,與數據庫進行實時比對,找出被限駕的被執行人。一經發現,不論被執行人駕駛誰名下的小汽車,都將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7年5月9日,限駕令APP正式投入使用,很快就取得了實效。當年8月31日,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在全市推廣使用 “限駕令”的決定。截至2017年底,這款APP被下載2830次,用戶註冊115人,使用查找8479次,查獲20人。因限駕令措施促使92件案件得以履行或和解,執行到位標的453萬餘元。

這一方便執法的APP也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辦的信息化應用“小創造、微創新”大賽中榮獲“十大微創新項目”,並在第九屆長三角地區法院工作會議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和肯定。

2018年初,麗水中院在此基礎上再次創新,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導入交警警務通,民警通過比對駕駛員的身份證或駕駛證,能立即查獲被限駕的失信被執行人,更為方便快捷。在麗水兩級法院開展“春雷行動”期間,法院和交警部門聯合行動,首次使用交警警務通查找被限駕人員。

“呼叫蓮都法院執行指揮中心,這裡是交警支隊蓮都大隊,貴院委託查控的被執行人趙某已被控制,請安排人員前來辦理交接手續。”今年2月7日上午,蓮都區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接到電話。25分鐘後,趙某被該院執行幹警帶回談話。如此高效的執行協作,為當天全市兩級法院聯合交警部門開展的限駕令專項行動打響了第一槍。

趙某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被執行人,該案涉及標的50萬元。在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後,趙某一直沒有履行付款義務。通過查控,蓮都區法院查封了趙某名下的奔馳轎車。不料趙某連同他的豪車一起消失了。春節前,當趙某開著車出行時,被在十字路口設卡的交警攔了下來。經過協調,趙某當場履行了10萬元債務,未履行部分與申請執行人達成了和解協議,承諾分期付款。同時,趙某的車輛被依法扣押等候處置,蓮都區法院對趙某違反“限駕令”的行為,依法作出了罰款1000元的處罰。

“飛機、動車不能乘坐,沒想到現在連車都不能開了。”同樣因限駕令被執行法官帶回法院的孫某,深刻認識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嚴重後果,最終履行了2萬元執行款,並繳納了因違反“限駕令”而被處以的2000元罰款。

據統計,“春雷行動”期間,麗水兩級法院共查獲限駕被執行人165人,扣押車輛67輛,司法罰款48000元。雲和法院創新實施的“限駕令”舉措在麗水全域開始顯現出強有力的懲戒效應。

而今,經過兩年多的實踐,“限駕令”在麗水的使用已和布控措施一樣成為常態,在查找被執行人,維護申請人權益上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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