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許昌訊(記者 康世保 通訊員 劉少玄 鄭曉娟) 一面自稱無能力償還債務,一面卻將轎車過戶到他人名下後照常駕車出行。近日,針對被執行人這種有錢不還的“老賴”行為,禹州市法院發出首批“限駕令”,3名被執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前,不得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
2015年,禹州某紡織公司向禹州某金融機構貸款2500萬元並約定貸款利息,但在2018年歸還2000萬本金後,剩餘貸款及利息遲遲未還清。原告禹州某金融機構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後,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禹州某紡織公司於10日內償還欠款及利息,法定代表人趙某攀、股東吳某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禹州某紡織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攀、股東吳某陽未依法履行,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報告財產情況,並依法發起網絡查控措施,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
2020年3月24日,法院再次發佈“限駕令”,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前,限制趙某攀、吳某陽駕駛非營運小型機動車,如有違反將被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告李某壘、王某強在被告禹州某農業生態公司處以包工的形式從事排水溝砌築工程,工程完工後,被告未及時結算工程款,並於2018年初向原告出具欠款證明。
因被告遲遲未支付勞務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於2019年9月依法判決被告禹州某農業生態公司於10日內向原告支付勞務款29100元。原告於2019年10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報告財產情況,並依法發起網絡查控措施,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
2020年3月24日,法院再次發佈“限駕令”,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前,限制禹州某農業生態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東駕駛非營運小型機動車,如有違反將被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謂“限駕令”,是通過將“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性小汽車”列入限制高消費選項,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駕駛非營運性小汽車懲戒措施,進一步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的出行空間,讓欠錢不還的“老賴”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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