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率先在全省發出“限駕令” 洪雅23名失信被執行人被“限駕”

鮮某是第一個被洪雅縣法院“限駕”者。2012年11月13日,洪雅縣法院出具調解書,確定鮮某支付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賠償款3.7萬元,事後鮮某並未支付這筆賠償款。雖然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然而因查不到鮮某的財產,該案未執行成功。2017年9月,鮮某在與洪雅信用聯社的金融借款糾紛中,洪雅縣法院判決其償還信用社本金及利息,但鮮某仍未履行法院判決。今年5月25日,洪雅縣法院對23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駕令”,鮮某被列在第一位。

據悉,被“限駕”的23名失信被執行人,涉及執行標的分別從1萬餘元到10萬餘元不等,總標的達到130餘萬元。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洪雅縣法院對23名失信被執行人依法頒佈限制駕駛令。如確實因為生活或工作所需,必須進行非營運駕駛,要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才能駕駛。如果違反“限駕令”並查證屬實,法院將視情節依法給予罰款、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限駕令”包括兩個文書,一個文書是發給失信被執行人本人的“限駕令”,另一個則是張貼在失信被執行人所在村組(社區)的公告。為讓“限駕令”切實發揮作用,洪雅縣法院和當地交警部門形成合作機制,交警部門若發現限駕失信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車輛的,將及時向法院通報。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發現限駕失信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車輛,可以進行舉報,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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