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異地婚婦女決策權和支配權情況

家庭決策權主要包括家庭日常決策的決策權和家庭重大決策的決策權。其中,重大決策主要包括買房或造房、大額投資或借貸、添置大件物品、子女升學就業問題、父母贍養問題、家庭生產方式的改變等方面。日常決策涉及的是除了重大決策之外的與家庭生產生活相關的一些事務的決定。異地婚女性對於家庭日常生活所遇到的問題一般都可以自主決策,不需要經過丈夫的同意。在重大家庭事務的決策權上,一般仍是男性主導做決策,但也會綜合女性的意見。在調查中發現,大部分的家庭決策都是夫妻商量後共同做決定。這表明男性不再是唯一的當家人,女性的話語權有了一定的加強,家庭地位得到了提升。女性參與家庭重大決策的機會比以往更多,且具備優勢條件的女性對家庭重大決策的影響是非常關鍵的。雖然家本位觀念逐漸讓步於個體本位觀念,但“家”依然是基本的資源配置和生活安排的制度結構,在進行家庭重大決策的時候,要做出對家庭有利的決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慎重的綜合考慮。

農村異地婚婦女決策權和支配權情況

家庭決策的權力本身會形成夫妻交換結構上的要素,主要依據的仍是交換雙方的所具有的資本。雖然還是丈夫主導決策,但是已經向平等交換決策權力的趨勢發展。丈夫主導重大決策,妻子就要做日常決策。所以在調查中筆者發現了異地婚家庭中夫妻雙方各有預定的決策事項,或者二人輪流決策的現象。

藍某是南昌市進賢縣人,家中獨生女,上過中專,工作是一傢俬人公司的文員,她丈夫初中畢業王某是汽車修理廠工人。藍某教育程度高一點但是收入不如丈夫王某,藍某說到家中事務決策情況時,“我是獨生女,我老公家兩兄弟,我們結婚唯一的要求就是他必須去進縣城買房子,這對於他來說相當於“入贅”,雖然他們有兩兄弟,但也覺得挺難為他的,所以其他的事情都是他說了算,我不想讓人覺得我爸媽太過分,我性格比較強勢,他性格比較不要緊,所以大部分時候他也會徵求我的意見”。這個案例說明了道德資本的實用價值,也說明了家庭決策中個體的性格也是一種影響要素。

支配權是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對財產、財務的支配權和使用權以及對個人時間的安排情況,它包括對家庭財務的和自我時間的管理、對家庭重大支出分配情況。

農村異地婚婦女決策權和支配權情況

1、收入支配和家庭財產支配

傳統農村社會在家庭生活中實行以男權為中心的家長制度,男性享受家庭戶主的權利,對全部家財有支配權,家庭重大經濟支出基本有丈夫決定,妻子只能支配從原家庭轉移出來的一部分陪嫁物。因為被家務勞動束縛,女性在個人時間上的支配權也受限制。隨著社會成員觀念的改變和男女平等政策的推行,女性在家庭中能夠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權利。我國《憲法》就男女經濟平等問題明確做了法律上的確定。異地婚中,女性婚後主要與丈夫和公婆存在一種交換互動行為,對於家庭的貢獻成為女性交換的資本,調查中的女性何某就說“家裡的事情我都做,貢獻那麼多,我為什麼不能自己決定怎麼花錢?家裡買的東西我也有出錢,所以當然也有我的份”。在研究中發現,異地婚已婚婦女不再是家庭男性經濟上的依附,她們不僅擁有財產繼承權,還擁有擔當戶主的權利,可以自己決定資助孃家兄弟或自己的朋友,其資助能力與個體的經濟收入呈正相關關係。

農村異地婚婦女決策權和支配權情況

2、個人時間和閒暇時間支配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整個社會生活水平提高,農村家庭經濟條件改善使得添置更多的家用機器成為可能,機器的家庭勞務替代功能使得女性從部分家務勞動中解脫出來;加上夫妻平權化的趨勢,現在家庭男性也逐漸參與到家務勞動中,女性獲得了更多個人閒暇時間並且能夠進行自由支配,在家庭中享有較大的個人事務支配權。就像調查中的孫某說“我也在上班,他也在上班,為什麼家務就必須我一個人來做?所以這不公平,果然要兩個人都做啊”。但與此同時,發現,農村異地婚婦女在文化生活較為貧乏,多數農村異地婚婦女在閒暇時間選擇打牌、聊天和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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