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逃避債務夫妻辦假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你知道嗎?

法律知識要點:律小編在實務中經常遇到,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欠下大量的債務,因此為逃避債務為目的,夫妻雙方離婚並且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甚至欠債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而債務卻是自己承擔,即使後來債權人訴至法院經過執行,由於欠債一方名下已無財產,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到位。這種方式真的可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嗎?當然達不到這種目的,當事人這麼做其實是對法律不瞭解造成的,上述的這種方式達不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主要依據來源於兩方面的法律規定:


為了逃避債務夫妻辦假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你知道嗎?

一、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該條規定如果一方所欠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即使雙方離婚了,雙方仍有共同連帶償還的義務,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可以列雙方為共同被告,與離婚與否根本沒有關係。當然,如果對該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有爭議的,要不要雙方共同承擔,法院會根據事實進行認定。

二、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退一步講就算一方所欠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這種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欠債一方淨身出戶還承擔全部債務,另一方獲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還有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的約定,該約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對這種約定依法享有撤銷權。這種財產分割協議經債權人申請,被人民法院撤銷後,財產的權利狀態會恢復協議簽訂之前。

在司法實務中第一種方式為大家熟知,但是這種方式有一定的侷限性,那就是該債務必須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才可以執行雙方名下的財產,如果認定是欠債人的個人債務的,只能欠債人個人承擔,對於欠債人以離婚協議約定的方式將財產轉移到另一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將無法執行。加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趨於嚴格,舉證責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所以債權人以後再按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主張權利的難度非常大,小編相信實務中以這種方式主張權利的會越來越少。所以,現在小編就來和大家說說第二種不常用的方式,就是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欠債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


為了逃避債務夫妻辦假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你知道嗎?

法律實務中普遍認為,欠債人及其配偶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具有合同的性質,這種協議在雙方之間有效,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未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及婚前個人財產的協議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小編認為人上述法律條文表述的意思來看,合同法規定了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需要有三個條件:一是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二是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三是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法律賦予對債權人特殊保護而設立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可有條件的干涉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當然,這裡是撤銷條件的三個原則性規定,在合同法解釋一中也規定有更為詳細的適用條件,小編這裡不再展開解讀了,大家可以自行查閱一下相關的規定。現在律小編給大家分享一個關於《中華人民共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撤銷權在司法實務中具體應用的判例,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該法律條文的相關內容。


為了逃避債務夫妻辦假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你知道嗎?

實務判例:債務人欠債未還,但其離婚時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及婚前的個人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自己卻承擔全部債務,該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因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被法院判決撤銷。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1年9月21日,沈某某因生意需要,臨時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由被告張某某等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因沈某某未償還借款,原告申請仲裁。2012年2月5日,某某仲裁委員會裁決沈某某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700萬元及利息,被告張某某等人對該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案件仲裁過程中,被告張某某將自己名下可供執行的全部財產轉移給被告鄭某某所有,被告鄭某某基於《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提出執行異議。綜上,位於某某縣五雲街道永寧路103號3單元505室套房和某某縣城新區同心華庭1幢303室、304室、305室等房產,系被告張某某婚前購買,屬於被告張某某的個人財產;被告鄭某某使用的汽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無條件用於償還債務。被告張某某通過簽訂《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轉移財產,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其贈與行為顯然是惡意逃避債務,應為無效。故原告起訴要求撤銷兩被告於2012年1月1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位於某某縣五雲街道永寧路103號3單元505室套房和某某縣城新某樓1幢303室、304室、305室的辦公寫字樓(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以及女方使用的汽車,歸女方所有”的約定,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判決觀點法院審理認為,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被告張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債務未得到清償的情況下,其財產狀況直接影響主債務的清償,但是,其在原告對沈某某的借款申請仲裁期間,與被告鄭某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將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及婚前個人財產均約定歸被告鄭某某所有,該條款系被告張某某對婚前個人財產及夫妻共有財產應得份額的放棄,屬於無償轉讓行為,該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原告作為債權人的利益,應予撤銷。被告鄭某某提出本案涉訴債務不是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的辯解意見,法院認為,本案涉訴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與被告張某某無償轉讓其財產份額的行為是否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並無直接聯繫,故對該辯解意見不予採納;被告鄭某某提出離婚協議屬於婚姻法範圍,不應由合同法調整的辯解意見,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屬於平等主體意思自治的範疇,是普通的民事協議,如果該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內容侵犯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依照合同法規定提起撤銷權的訴訟,故對該辯解意見亦不予採納;

判決結果:法院審理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於2012年1月1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位於某某縣五雲街道永寧路103號3單元505室套房和某某縣城新區某樓1幢303室、304室、305室的辦公寫字樓(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及汽車歸女方所有”的約定。

律小編說案:張某某和鄭某某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及張某某的婚前個人財產全部歸鄭某某所有,而債務卻又全部歸張某某所有,雖然張某某和鄭某某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婚前個人財產進行了約定,這種約定不違背雙方的意思合意,具有合同契約的性質,在雙方之間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很明顯張某某有逃避債務的惡意,其在欠下大量債務未還的情況下,故意放棄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甚至無償轉讓自己的婚前財產,這一行為已經明顯屬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該行為侵犯債權人李某某的合法權益,所以李某某對這一無償轉讓行為享有撤銷權,其訴請法院撤銷張某某無償轉讓財產的請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為了逃避債務夫妻辦假離婚?有哪些法律風險你知道嗎?

另外,如果雙方通過法院調解離婚的損害債權人利益,這種方式如何處理呢?這種情形下債權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向做出調解的人民法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債權人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撤銷調解書。本質上和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條款是一樣的,只是法律依據不同。

小編最後小說的是,其實離婚沒有真假,只要雙方到法院或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的,離婚都是真的,雙方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終結,雙方簽訂協議生效。只是有人想通過這種離婚的方式來達到某種目的,並不是基於雙方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小編在實務當中經常會遇到有當事人諮詢此類問題。從今天的分析來看,這種方式不但起不了逃避債務的作用,而且欠債人一方還面臨人財兩空的風險,一般這種所謂的假離婚都是暫時的,雙方是約定以後復婚,財產上的處理也非真實的意願,但實務中不少人在離婚後反悔,對方不復婚就不說了,還把債務人轉移來的財產一人獨自佔有。另外,惡意逃避執行,一旦被法院查證屬實還將面臨法律的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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