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办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法律知识要点:律小编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大量的债务,因此为逃避债务为目的,夫妻双方离婚并且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欠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而债务却是自己承担,即使后来债权人诉至法院经过执行,由于欠债一方名下已无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方式真的可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吗?当然达不到这种目的,当事人这么做其实是对法律不了解造成的,上述的这种方式达不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主要依据来源于两方面的法律规定:


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办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如果一方所欠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使双方离婚了,双方仍有共同连带偿还的义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可以列双方为共同被告,与离婚与否根本没有关系。当然,如果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有争议的,要不要双方共同承担,法院会根据事实进行认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退一步讲就算一方所欠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欠债一方净身出户还承担全部债务,另一方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有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约定,该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对这种约定依法享有撤销权。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经债权人申请,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财产的权利状态会恢复协议签订之前。

在司法实务中第一种方式为大家熟知,但是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那就是该债务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才可以执行双方名下的财产,如果认定是欠债人的个人债务的,只能欠债人个人承担,对于欠债人以离婚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将无法执行。加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趋于严格,举证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以债权人以后再按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主张权利的难度非常大,小编相信实务中以这种方式主张权利的会越来越少。所以,现在小编就来和大家说说第二种不常用的方式,就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欠债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办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法律实务中普遍认为,欠债人及其配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具有合同的性质,这种协议在双方之间有效,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未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小编认为人上述法律条文表述的意思来看,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需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对债权人特殊保护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有条件的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这里是撤销条件的三个原则性规定,在合同法解释一中也规定有更为详细的适用条件,小编这里不再展开解读了,大家可以自行查阅一下相关的规定。现在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权在司法实务中具体应用的判例,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该法律条文的相关内容。


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办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实务判例:债务人欠债未还,但其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的个人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自己却承担全部债务,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因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被法院判决撤销。

案情摘要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9月21日,沈某某因生意需要,临时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由被告张某某等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沈某某未偿还借款,原告申请仲裁。2012年2月5日,某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沈某某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某等人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案件仲裁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将自己名下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转移给被告郑某某所有,被告郑某某基于《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提出执行异议。综上,位于某某县五云街道永宁路103号3单元505室套房和某某县城新区同心华庭1幢303室、304室、305室等房产,系被告张某某婚前购买,属于被告张某某的个人财产;被告郑某某使用的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无条件用于偿还债务。被告张某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转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赠与行为显然是恶意逃避债务,应为无效。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销两被告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位于某某县五云街道永宁路103号3单元505室套房和某某县城新某楼1幢303室、304室、305室的办公写字楼(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以及女方使用的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其财产状况直接影响主债务的清偿,但是,其在原告对沈某某的借款申请仲裁期间,与被告郑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婚前个人财产均约定归被告郑某某所有,该条款系被告张某某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应得份额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行为,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应予撤销。被告郑某某提出本案涉诉债务不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本案涉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被告张某某无偿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无直接联系,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郑某某提出离婚协议属于婚姻法范围,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如果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依照合同法规定提起撤销权的诉讼,故对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位于某某县五云街道永宁路103号3单元505室套房和某某县城新区某楼1幢303室、304室、305室的办公写字楼(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及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律小编说案:张某某和郑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张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部归郑某某所有,而债务却又全部归张某某所有,虽然张某某和郑某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不违背双方的意思合意,具有合同契约的性质,在双方之间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很明显张某某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其在欠下大量债务未还的情况下,故意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甚至无偿转让自己的婚前财产,这一行为已经明显属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侵犯债权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所以李某某对这一无偿转让行为享有撤销权,其诉请法院撤销张某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请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办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另外,如果双方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方式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做出调解的人民法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债权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撤销调解书。本质上和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是一样的,只是法律依据不同。

小编最后小说的是,其实离婚没有真假,只要双方到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的,离婚都是真的,双方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签订协议生效。只是有人想通过这种离婚的方式来达到某种目的,并不是基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小编在实务当中经常会遇到有当事人咨询此类问题。从今天的分析来看,这种方式不但起不了逃避债务的作用,而且欠债人一方还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一般这种所谓的假离婚都是暂时的,双方是约定以后复婚,财产上的处理也非真实的意愿,但实务中不少人在离婚后反悔,对方不复婚就不说了,还把债务人转移来的财产一人独自占有。另外,恶意逃避执行,一旦被法院查证属实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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