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某抗拒執行、咬傷法官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1日上午,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施某、呂某、駕駛員張某依法前往執行嚴某與其妻子黃某離婚糾紛一案。被執行人嚴某拒不配合,並從其家後門逃脫。施某、呂某追上嚴某並將其控制,在將其帶上警車過程中,嚴某極力反抗,將施某左手臂咬傷。嚴某被扭送至沙縣公安局。沙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後,嚴某如實供述了自己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經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施法官的損傷程度評定未及輕微傷。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嚴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嚴某有前科劣跡,應從重處罰;嚴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嚴某能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沙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判決:被告人嚴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典型意義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實踐中,被執行人惡意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暴力威脅執行人員人身安全,導致正常執行工作受阻,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損害司法尊嚴。對此,國家加強了對司法人員人身安全的保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對於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對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構成妨害公務罪等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嚴某抗拒執行,打傷法官的行為已經嚴重觸犯刑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是正當的。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 胡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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