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玩的手脚,你中招了吗?

陆良县人社局在统计年内招聘公告时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突出问题。

该局披露了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存在的猫腻,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却约定1个月或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在1500元至2000元之间。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才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在2500元至3000元之间。

县人社局熟悉劳动法的专业人士认为,此类招聘做法,是滥用试用期的具体表现,有两个方面与劳动法律规定相悖:一是不应该试用期满之后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玩的手脚,你中招了吗?

一、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招聘录用条件,其身体素质、技能水平等能否适应工作岗位或所从事工种的需要;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与自己所提供的劳动是否相当,自己能否适应或者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岗位。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在约定试用期时应充分考虑技术含量这个因素。试用期的适用可谓“双刃剑”,适用得当,将有利于增进双方互信,为劳动合同继续且有效的履行提供保障;适用不当,则可能由此引发有损单位财益和声誉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由此看,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了试用期为一个月,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中未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应在试用期满后,才正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最迟应在试用满一个月的当日与劳动者签订期限不低于三个月的书面劳动合同。若该试用期为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最迟应在试用满一个月的当日与劳动者签订期限不低于一年或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给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过低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一种表现。有很多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劳动者作为廉价劳动力,只给付很少的工资,也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合理保障等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逃避。

案例中“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工资”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500元至2000元的试用期工资虽然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但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应该为2000元至2400元才符合法律规定。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对容易,常出现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现象,以达到反复使用廉价劳动力、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这种频繁更换试用人员就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表现。

殊不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正确理解和适用试用期对保护劳资双方权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既有利于促进双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更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约定试用期、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用人单位都将可能承担支付2倍工资或赔偿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切莫自作聪明,以为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逃避相关责任。

通讯员:刘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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