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狀告物業公司多收了30多萬元電費、超市老闆起訴一審被駁回

「法治」状告物业公司多收了30多万元电费、超市老板起诉一审被驳回

2015年,市民陶波租用了市區港灣麗景一間4000多平米的鋪面經營超市。

自經營開始,陶波便發現小區物業公司電費代收代繳標準存在問題,認為2年多時間,物業公司多收取電費近36萬元。但小區物業對此不認可。

點擊瞭解事件始末——

協商解決無果後,陶波起訴小區物業公司不當得利。

今年6月18日,旌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陶波未舉證證明不當得利,其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治」状告物业公司多收了30多万元电费、超市老板起诉一审被驳回

超市:多收電費屬“不當得利”

陶波出具了從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繳納電費的收據,收據顯示,他是按1.49元/度繳納的電費。

陶波起訴的事實及理由是:超市方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下,除了每月繳納1500元物業費外,物業公司還按照1.49元的價格收取超市電費。而他計算的平均單價為0.74元/度至0.92/度不等。省發改委公佈的一般工商業用電為0.75元/度,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電費卻是1.49元/度,差不多漲了一倍。他認為,物業公司無法律依據多收取35.99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陶波認為,物業公司在代收代繳電費的過程中,多收取電費部分,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物業:費用包含了公攤

面對起訴,被告德陽陽光物業公司方稱,向超市收取的電費,是用電綜合電費,該費用包括小區設備房照明用電、設施設備運行用電、設施設備日常維護材料、人工費、代收代轉特約服務費等公攤部分。按照1.49元的單價收取不存在不當得利。

關於收費標準,物業合同約定了用電損耗、消防維保、設備運行等費用支出應當向業主分攤,也確實存在相應支出。按照實際用電量大小進行分攤的方式是普遍做法,供電、物價部門均認可。

物業公司還提供了《租賃協議》《維修報告書》《港灣麗景小區商業用電代收代轉特約服務協議》等佐證了收費的依據。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調查發現,目前德陽市區大部分物業收取的商業電價單價為1.5元左右,相關部門也認可具體分攤之後收取綜合電費的這一說法,但無具體標準。

今年6月18日,旌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的35.99萬元構成不當得利,法院駁回陶波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陶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認為綜合用電費用與現行法律相悖,綜合用電未查明,與事實不符合。

陶波說,今年7月開始,港灣麗景小區商家成立“代收代繳小組”開始輪流代收代繳電費,商家此後繳納的電費在0.82—0.90元/度之間。

“電價價格大幅下降,與此前相比價格差太大了。”陶波稱,這些費用還包括二次供水、消防、路燈、小區設備照明用電、公共設施設備運行用電。

目前,該案進入二審階段。

讓新聞觸動心靈

長按掃碼關注我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