遜清皇室與《優待條件》的入憲

內容摘要:《優待條件》形成於辛亥革命時期,對遜清皇室具有重要意義,是其政治特權、經濟生活的重要保障。民國初年,《優待條件》遭遇危機。為了給《優待條件》提供安全保障,遜清皇室藉助民國制憲之機,積極運作《優待條件》的入憲,但由於民國政局混亂,最終功敗垂成。遜清皇室的努力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對《優待條件》做了宣傳,彰顯了其法律地位。不過,《優待條件》入憲是一次執行的錯位,面對亂局,即使入憲成功,亦不能為其提供所需的保障。

關鍵詞:遜清皇室;優待條件;民國;入憲;政局

作者簡介:滕德永(1979- ),男,山東聊城人,故宮博物院宮廷部副研究館員。

辛亥革命期間,為了迅速結束戰爭局面,南北雙方進行和談,並最終簽署了《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簡稱“優待條件”。在清帝退位過程中,優待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而此後,優待條件則是遜清皇室生活的重要經濟保障。1924年,馮玉祥將溥儀驅逐出宮,重新修訂優待條件,但遜清皇室並未承認。至此,優待條件在實際上已被廢止。對於優待條件問題,學界已有諸多研究。民國時期,學界即探討其合法性問題。①自1994年以來,學界又對優待條件的廢止及對遜清皇室的影響進行了探討。②中國臺灣學者亦對優待條件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考察。③綜合而言,這些研究主要是從外部視角進行考察,注重優待條件帶來的結果,而對優待條件面臨的困難局面及遜清皇室的應對措施等問題缺乏足夠的重視。

遜清皇室與《優待條件》的入憲

一、遜清皇室對“優待條件”入憲的需求

優待條件是特殊時期的特殊產物。早在議和之前,後為南方談判代表的伍廷芳等於1911年11月12日即上奏攝政王載灃,請贊成共和,“以世界文明公恕之道待國民。國民必能以安富尊榮之禮報皇室,不特為安全滿族而已。否則戰禍蔓,積毒彌甚”。④(P1204)此奏明確提出若清帝讓位,皇室必將享有優待。至12月,伍廷芳再次致信慶親王奕劻,重申清帝讓位,皇室得享安福尊榮的思想。⑤(P370)12月初,南方11省公推伍廷芳為民國議和代表,從18日起與北方所派代表唐紹儀等進行談判。自18日至31日,南北代表五次會談,就停戰等問題進行了商討。其中,在第二次會議上伍廷芳更首次提出“善待皇室”主張。只要清帝遜位,承認共和,“則一切辦法皆可商量”。⑤(P391)第三次會議上,伍廷芳更是將皇室優待條件具體化,名為《關於清皇帝之待遇》,共五款。此時的優待條件還僅是和談的雛形,屬於框架性的建議,故並無實際內容,但這一建議得到雙方的認可,為進一步的和談指明瞭方向。此後,又幾經艱難談判,南北雙方最終簽署了《優待條件》。同時公佈於眾的還有《關於清皇族待遇之條件》和《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雙方將此三個文件列於正式公文,照會各國駐京公使,令轉告各國政府,以示公信。

(一)《優待條件》對於遜清皇室具有重要意義

1.保護皇帝及皇室的政治特權

宣統皇帝雖然已經退位,但因其地位特殊,對民國肇建有功,仍可享有優待。《優待條件》第一條即規定,“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尊號仍存不廢”,且民國對其“以待外國君主之禮相待”。有鑑於此,每逢宮中遇有重大節日,如元旦、主位萬壽等節日,以及主位薨逝,民國方面都要委派人員前往,或為祝賀,或為悼念。此外,民國方面還准許其保留侍衛及各項執事人員。至於皇帝的陵寢及財產、遜帝溥儀的安全等都由民國方面予以保護。對於皇室成員的待遇亦有專文規定:其爵位仍得延用,享有免於當兵之權利等。

2.為皇帝及皇室人員提供生活經費

清季內務府每年經費甚巨。清帝退位之後,根據《優待條件》規定,每年由民國政府撥銀400萬兩,以為內用,並“俟改鑄新幣後,改為400萬元”。④(P1295)此項經費是遜清皇室最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尤其是溥儀遜位之後,宮中一切並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各主位的生活方式仍循其舊。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內府各項差務。其中,“祭祀陵寢等項三十八萬九千二百餘兩,內廷傳用銀七十二萬七千七百餘兩,供奉上用差務銀五十七萬七千三百六十餘兩,官員兵丁俸餉等項銀三十九萬六千二百餘兩,各衙門津貼口分等項銀十三萬八百一十餘兩,內務府各司處月例口分等項銀二十九萬九千四百八十餘兩,預備臨時恩賞賑濟並特別傳辦差務等項銀十萬兩,另外各司處官員人役辦公飯食等項銀七萬二千兩。統計內務府常年經費共二百六十九萬二千七百餘兩”。⑥(P107)此外,尚有各項工程用款,宗人府、鑾儀衛等各衙門用款,為數亦甚巨。民國政府的此項撥款是其維持既有生活方式的經濟保障。

對於《優待條件》,皇室人員非常重視。早在南北議和時期,隆裕太后召集王公大臣商討大局,對未來信心不足,並不主張繼續與革命軍開戰,而是寄望於《優待條件》,否則,一旦戰敗,“連優待條件都沒有”了。⑦(P113)有隆裕太后這種顧慮的王公不在少數,以致當時會議之時,主戰者寥寥。清帝退位之後,遜清皇室更是處處謹慎,不敢逾越雷池一步,恐怕民國方面取消《優待條件》。儘管遜清皇室非常謹慎,但是《優待條件》的危機依然來臨。當然,這種危機有潛在的,也有現實存在的。

(二)潛在危機

潛在危機主要有兩種。

1.遜清皇室對民國政府的恐懼

清帝遜位之後,遜清皇室從國家的主人轉變成特殊公民,但他們對民國政府懷有戒備,非常擔憂其不履行《優待條件》。這在隆裕太后逝世之後,宮中諸人的反應中可窺一斑。隆裕太后是《優待條件》實際的決定者,對此,無論是袁世凱,還是孫中山等人都對其懷有“敬意”。孫中山更稱其為“女中堯舜”。也正是因為隆裕太后地位的凸顯,在其去世之後,醇親王載灃及宮中主位對如何處理與民國之間的關係束手無策。尤其是載灃與袁世凱宿怨頗深,對總統府來文避而不答,瑾妃等人更無從應對,只有“不可得罪人,好話多說幾句,至內廷之事均好商辦”數語。⑧(P123)其實,此時的袁世凱對遜清皇室還是較為尊重的,並未計較前嫌,亦未有取消《優待條件》之意。載灃等人的心緒剛剛平復。守舊勢力又製造事端,倡言復辟。為了令皇室“遠嫌明徵”,民國政府又制定了《優待條件善後辦法七條》,要求皇室遵守民國法律,奉民國正朔。繼而,袁世凱又醞釀稱帝,皇室何去何從?優待前景堪憂。

2.民國新思潮下對復辟的抵制

宣統退位後,一批前清舊臣以遺老自居,散居北京、上海、青島、天津、蘇州、廣州等地,他們或著書撰文,鼓吹復辟,或積極奔走,謀求復辟。這些活動更是得到部分民國政要的支持。因為他們主要是前清官僚轉變而來,思想守舊,與前清遺老亦屬故舊,故為其提供支持。正是因為如此,民國初年的復辟事件層出不窮。如1912年,升允和鐵良策動黑龍江的“勤王”,海拉爾的叛亂等;1913年,溥偉等人的濟南復辟,張勳在南京的復辟活動等。儘管如此,民國初年思想界極為活躍,各種新思潮湧入中國。這些新思潮以社會主義為代表,還包括18世紀西方啟蒙學者的思想和原則:民主、自由、平等、博愛、天賦人權、人道主義、個性解放等,尤其是“民主”思想的深入人心,成為國人聲討和抵制復辟的重要武器。最終,經過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民國政府挫敗了這些復辟活動,維護了辛亥革命的勝利果實。在這些復辟活動中,遜清皇室直接參與者寥寥,但時人仍有遷怒之言,要求民國政府對其加強管理;而1917年張勳復辟之後,因遜清皇室和溥儀親身參與其中,各界聲討尤為激烈。吳景濂等人發佈討逆善後通電,認為“優待條件為民國特殊之恩,歷代亡國之君均未享此待遇,本無存在之理。今既叛國,當然取消,若仍存之,是獎叛也。後患何堪設想,故亟宜取消清室優待條件”。⑨孫毓筠亦通電稱:“善後之事萬端,最宜先者,為廢除優待條件。”③(P327)《順天時報》亦云:“今已復登大寶,是自絕於民國……優待條件萬無存在之理。”⑩對此,載灃及內務府人員皆頗為憂懼,四處奔走,力圖消除人們的這種不滿情緒。

(三)現實危機

迫在眉睫的現實危機亦有兩種。

1.複雜多變的民國政局

清帝退位之後,民國建立,但此後的民國未能改變中國的落後局面,政治極度混亂。1913年7月,李烈鈞等討伐袁世凱,發動二次革命,但不久即告失敗。此後袁世凱廢棄了辛亥革命以來具有民主性的法制,從臨時大總統到正式大總統,再到終身大總統,繼而又要復辟帝制。在全國人民的反對下,袁世凱眾叛親離,不得不取消帝制。袁世凱死後,北洋軍閥分裂,中國進入軍閥割據時期。為了爭奪中央統治權,各軍閥之間爭鬥不已。這使得民國總統頻繁易主,內閣節次重組。在此情況之下,遜清皇室處境極為艱窘。他們對此無能為力,又極為憂慮新政府不承認《優待條件》。但令其欣慰的是,政權的更迭並未影響民國政府對《優待條件》的態度。新一屆的政府都對遜清皇室非常禮遇,且表示遵守約定,履行《優待條件》。而袁世凱復闢時,為換取遜清皇室的贊同,更是頒佈《清室優待條件永不變更令》。(11)(P615)

為了獲取民國政府足夠的保護,遜清皇室小心謹慎地處理與政府及政要之間的關係。面對新興的民國,皇室成員及內務府大臣突然間從權力巔峰墜入谷底。這一切令他們無所適從。由於對新政權存有恐懼,他們尋求改變,放棄了原來的強勢地位,放低姿態,以維護既得利益。雖然民國政府與皇室之間有《優待條件》,但他們將履行的希望完全寄託於民國政府。當民國政府不能履行撥款義務時,“他們決不計較面子,屢次卑躬屈膝地甚至可以說是厚顏無恥地請求民國政府,給它清室‘優待條件’中所規定的本應分期償付而超期未付的年金,因而一而再將小朝廷置於屈辱和可恥的境地”。(12)(P286)至於民國政要,遜清皇室更是積極建立友好聯繫。每逢有政要來京,他們都要送上宴席、禮物。對其中的一些人員,還經常進行賞賜。甚至對於其中的一些政要家屬,亦給予積極的照顧。徐樹植是徐世昌之子,當其要購買皇室宅院時,遜清皇室即決定直接賞給,以換取徐世昌的好感。(13)(P440)

2.優待經費的拖欠

民國政府每年所撥銀400萬兩,由於陵寢工程等耗費巨大,實不足用。更為重要的是,民國政府並未謹守約定,按時足額交付。除民國元年(1912)經費全數撥付外,“民國二年以來優待歲費,財政部每年所撥僅及十之五六,宮中、府中以及數十處附屬機關,一切開支亦因之按數扣折”。(14)(P3614)據內務府統計,“民國二年分共欠銀一百九十七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三錢三分四釐,民國三年分共欠銀一百五十一萬三百十五兩二錢,民國四年分共欠銀一百三十三萬六千兩,民國五年分共欠銀一百十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4年共欠銀601.8萬餘兩。(14)(P3649)此後,這種狀況並未有所好轉,而是趨於惡化。民國六年(1917),內府領用皇室經費2,003,999兩餘,民國七年(1918),內府領用皇室經費1,872,000兩,民國八年(1919),領用1,656,000兩。⑥(P105-106)即這3年民國拖欠經費多達646萬餘兩,平均每年拖欠經費215萬餘兩。總之,民國政府拖欠內府經費成了常態。這使得遜清皇室財政更加艱難,嚴重影響了其經濟生活。首先,宮中主位經費缺少保障。這種情況在1915年以後尤為嚴重。端康皇貴太妃多次向內務府大臣催索節款,而宮中即使有所交付,亦不能足用。其次,嚴重影響了宮中事務的開展。清宮之中,諸多事務皆有章可循,即使進入民國,其宮中事宜亦基本遵循舊章。每逢元旦、端午、主位萬壽,宮中需款較巨。鑑於民國撥解經費不敷,內務府不得不舉借債款。1917年內務府謀求向交通銀行借貸50萬元。民國政府未允,轉向中國銀行貸借50萬元。(14)(P3951-3954)為籌集經費,遜清皇室還變價珍玩。1917年7月初,宮中即有物品變價。總管內務府大臣世續將宮中鈞窯花盆四個攜帶至其府邸,聯絡商人估買,幾日後交進變價銀8萬元。(13)(P459)至8月底,世續又變價花盆若干,共價銀6.35萬元。(13)(P464-465)最後,王公大臣薪俸深受影響。民國初年,皇室及內務府人員薪資基本能夠按時發放。每逢年節,宮中主位還多有賞賜。一般地,皇帝萬壽時內務府大臣紹英可得賞銀1千兩,太妃主位千秋時可得賞銀300兩。隨著宮中進項的減少,這些賞項常有減免,更為重要的是,王公大臣的薪俸也時常拖欠。1916年9月6日,內務府官員商定補領月薪辦法。11日,紹英即領到“本月月薪六百元,及補送以前月薪二千五百二十八元”。(13)(P290)

總之,《優待條件》對遜清皇室意義重大,這要求內務府必須為其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才能保證皇室的利益。毫無疑問,民國混亂的政局令其缺乏保障,而且面臨嚴重的危機。遜清皇室必須竭力去尋求有效的保護,最終他們選擇了入憲。

二、《優待條件》入憲的良好時機及條件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法,適用於全體公民,規定了國體、政體和國家根本制度,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民國肇始,百廢待興,急需制定憲法。這為《優待條件》的入憲提供了良好的時機。

時人對憲法的認知始於清末。19世紀80年代,鄭觀應提出了定立憲與開議院的主張。一般認為,在《盛世危言》中,他首次使用了“憲法”一詞。(15)(P215)此後,憲法的概念逐步為一些先進的中國人士所接受。戊戌變法時,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施行憲政。清末新政時,清政府更是頒佈了《欽定憲法大綱》,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

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派對憲法的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為限制袁世凱,南方臨時政府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約法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在國家機構的體制上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總理由議會的多數黨產生,總統頒佈命令須國務院副署才能發生效力。1913年制定的《天壇憲法草案》,延續了《臨時約法》的用意,欲對袁世凱的總統權力進行限制。(16)對於這種狀況,袁世凱並不滿意,他要制定符合自己意願的憲法。1914年5月1日,袁世凱廢除《臨時約法》,公佈《中華民國約法》。該法極大地提高了總統的權限,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實際上擁有了至高無上的專制皇帝的權力。但隨著袁世凱帝制夢想的破滅,該約法亦被終止。袁世凱逝世後,《臨時約法》又得以恢復,國會亦得重開。重開後的國會繼續制憲,並決定以《天壇憲法草案》為國會兩院憲法討論的基礎。制憲期間,各派紛爭不休,引發了府院之爭。制憲問題懸而未決。

在民國頻繁制憲的大背景下,遜清皇室也難以置身事外。況且,他們也對憲法寄予希望,要求將《優待條件》寫入憲法。當然,這一切都與他們對憲法的認知有直接的關係。

遜清皇室對《優待條件》的入憲有一定的思想基礎。在遜清皇室中,其成員以醇親王載灃為首,此外尚有慶親王奕劻、貝勒載濤、貝勒載洵、貝子載澤等,以及遜清總管內務府大臣世續、紹英等人。這些人員都是清末憲政的直接參與者。1904年,一些官員即奏請立憲。至1905年,清廷派遣載澤、端方等五大臣出國考察憲政。回國後,載澤在《奏請宣佈立憲密摺》中,強調實行憲政有三大好處: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漸輕”,三是“內患可弭”。(17)(P28-29)於是,1906年9月1日,清廷下詔“預備仿行憲政”。1907年,清政府宣佈在中央設立資政院,在各省設諮議局。1908年,清政府宣佈預備立憲,同時頒佈《欽定憲法大綱》、《議院法選舉法要領》及《逐年籌備憲政事宜清單》。宣統朝後,攝政王載灃繼續推行憲政。1910年10月,資政院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常年會。1911年5月,清政府頒佈新內閣官制,組成責任內閣。其中,皇族人員有總理大臣奕劻、民政大臣善耆、度支部大臣載澤、海軍大臣載洵、農工商大臣溥倫5人。在此過程之中,載灃是清末憲政的直接決策者,奕劻則因其無可非議的政治地位亦扮演了重要角色。載濤與載洵是載灃的親弟弟,他們掌握海陸軍大權,曾出洋考察,思想相對開明,支持立憲,對憲政建言獻策。其餘之載澤、世續、紹英等人亦因身處高位,成為憲政各項事宜的執行人。其中,清政府為籌備憲政,特派載澤等人負責編纂官制,宣統二年(1910)更是與溥倫負責纂擬憲法。世續充任憲政編查館參預政務大臣。

清末憲政的開展深化了這些清朝王公對憲法認知。載灃、奕劻等都認可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地位,將其作為皇權的護身符,其制定的《欽定憲法大綱》用以“鞏固君權,兼保護臣民者也”,希望“上至朝廷,下至臣庶,均守欽定憲法,以期永遠率循,罔有逾越”,以實現“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18)(P56、58、59)載灃等人秉持這一思想,將各項權力集中於親貴之手。也正是基於此種原因,面對國會的請願運動,載灃予以拒絕,並最終導致“皇族內閣”的出臺。

清末憲政的經歷及對憲法的認識,為遜清皇室解決《優待條件》的困境提供了可行的方案,並由此付諸實踐。

豐富的人脈資源則是《優待條件》入憲的有利因素。在民國政府中,一些官員曾在清政府出任要職。這其中既有先後充任總統的袁世凱、黎元洪、馮國璋等人,也有內閣成員段祺瑞、徐世昌等人,還有眾多議員亦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其入憲活動中,他們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遜清皇室《優待條件》入憲的努力

據檔案文獻顯示,《優待條件》入憲始於民國三年(1914),其倡發者並非遜清皇室,而是時任民國大總統的袁世凱。

袁世凱當選中華民國總統之後,即著手修改《臨時約法》。1914年3月,約法會議開會,袁世凱提出增修《臨時約法》的內容。4月2日,袁世凱諮行約法會議,主張將《優待條件》寫入約法,並具陳理由。其一,《優待條件》對民國建立的重要意義。首先,有助於結束南北對峙局面。“此項條件之發生,由於統治權之移轉。夫此統治權之移轉,語其事亦甚難憑。向若清室不即頒遜位之詔,南北亦絕無和議可言,戰禍相尋,恐今未已”。其次,有助於維護領土完整。“況滿蒙回藏諸族,煦沫覆育於清室者歷有年載,平日戴高履厚,本來奉一尊為依歸,一旦解紐失綱,豈易並一心為趨向,瓜分豆剖或見域中。輔車相依,難言日後。惟清帝手挈二百餘年繼承之皇位,視同公物而付諸兆民,斯民國得仍二萬餘里壯闊之版圖”。其二,《臨時約法》之疏漏。“惟查關於清帝遜位之優待及清皇族、滿蒙回藏各族之待遇等條件,繫於前清宣統三年十二月宣佈,臨時約法系於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公佈。以宣佈在前之《優待條件》而未補定於公佈在後之臨時約法,在當日誠不免於疏漏。顧既增修約法,大端所繋,若仍聽其闕如,弗予增訂,不惟無以考民國成立之事,實抑且無以符五族共和之初心”。其三,昭示公信。“凡斯詔書,載在盟府,昭示列邦,亦既率行,罔敢或替”。因此,袁世凱認為將《優待條件》加入約法,“別立專條,確定效力,既於事實有合,亦與法理相符”,否則,“何以為現時適用約法之據依,做將來制定憲法之張本”。(19)(P64-66)

內務府大臣紹英得到消息後,立即奔赴時任總統府顧問的宗室寶熙府內,探尋相關事宜。歸來之後,又立即與同為總管內務府大臣的世續商討相關事宜。第二天,世續即至總統府,與袁世凱進一步探討《優待條件》加入約法之事。袁世凱“意甚好,蓋為永遠遵行,確定效力之意”。⑧(P152)

正是因為得到總統袁世凱的大力支持,此次《優待條件》加入約法之事進行得非常順利。至1914年5月1日,《中華民國約法》公佈,《優待條件》赫然在列。不過,其內容並未增補到正文之中,而是添加在附則之中,是該約法的總第六十五條。具體內容為:“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佈之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條件》、清皇族待遇條件、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其與待遇條件有關係之蒙古待遇條件,仍繼續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20)(P10)對於《優待條件》寫入附則,議員趙惟熙認為欠妥,他主張應特設專章,“蓋此種條件非常重要,於滿蒙各族關係非少,且附則體裁多系本法案之如何施行及成廢之手續等辦法,此項《優待條件》或作為附件亦可,但歸ty 附則似不甚合”。(21)(P201)不過,約法會議並未重視,仍然堅持原議。

其後,袁世凱圖謀復辟帝制,為了獲取遜清皇室的支持,也為了打消其顧慮,他堅稱維護《優待條件》。1915年10月23日,袁世凱即令江宇澄等傳知世續:“將來國體變更,其優待條件並無變動,可請上面放心。”⑧(P183)至12月16日,袁世凱又再次申明,“皇室優待條件應附列憲法,繼續有效”。⑧(P187)對此,內務府更感迫切,並組織人員向政府請願,要求“(優待條件)應請加入憲法,永不變更。其效力以昭大信而垂久遠,皇室幸甚,不勝盼切之至!”⑧(P210)但因為袁世凱復闢失敗,此次《優越條件》入憲被迫終止。

民國重光之後,取消了《中國民國約法》,並繼續制憲。面對此次制憲,遜清皇室將《優待條件》入憲的願望更為強烈,採取了更為積極的措施。首先,聯繫民國政府。請民國政府諮文國會,將《優待條件》列入憲法。其次,充分借用徐世昌的影響。徐世昌是前清中樞官員,民國初年雖僅短暫任職民國,但其聲望頗高,在民國政要中有極大影響力,並一直與皇室保持密切的聯繫。1917年1月15日,徐世昌等宴請議員170餘人,倡言“請將優待條件加入憲法,以為保障永遠有效”,並得到與會者的普遍認同。⑧(P216)最後,組織請願運動。在憲法會議召開之際,梁鼎芬、陳寶琛、達壽、世續等人策劃了一次請願運動,要求內務府官員及舊臣遺老等向大會請願,將《優待條件》“擬請以明文確實保證,俾垂久遠”。⑥(P36)

在遜清皇室的努力下,國會議員中亦有王謝家、榮厚、李振鈞、克希克圖等提議優待皇室條件入憲,⑧(P226)但其最終的結果卻並不盡如人意。1917年5月28日,兼署內務總長範源廉諮復皇室說:“本年四月二十日,憲法會議第四十八次會議,經主席以關於清皇帝《優待條件》及待遇滿蒙回藏各條件,本屬締結條約性質,曾經臨時參議院議決,當然永遠發生效力,其加入憲法與否,效力均屬相等,不必再議。諮詢有無異議,眾謂無異議,相應檢回速記錄,諮復貴府查照可也。”⑥(P36)即使如此,遜清皇室也未放棄,繼續進行努力。至6月,黎元洪有“請將皇室優待條件加入憲法,即用命令宣佈”之念。紹英“聞之甚為欣慰,從此可望優待穩固,並可息謠言而免嫌疑,實為幸事”。⑧(P231)旋因黎氏倒臺,政權更迭,《優待條件》入憲又不了了之。

至此,遜清皇室《優待條件》入憲活動基本結束。這其中既有迭次遭受挫折而接受了範源廉的意見,認可了“其加入憲法與否,效力均屬相等”觀點的因素,當然,也有在遜清皇室最為信任的前清重臣徐世昌出任總統期間,因國會議員人數不足,始終未曾再開制憲會議,載灃等人亦無機會再提交入憲申請等因素。《優待條件》的入憲懸而未決。

四、餘論

最終,《優待條件》並未入憲,但遜清皇室的活動卻進一步擴大了其影響,不僅北京的《順天時報》《東方雜誌》、天津的《大公報》、上海的《申報》《時報》等關注此事,而且學界的《法政學報》也予以關注並就相關問題發表意見。更為重要的是,經由此事之後,部分議員基本認可了《優待條件》的法律屬性。民國十一年(1922)8月,國會再開,其重要議題之一即完善憲法。在此次會議上,即有駱、李二議員提請取消皇室《優待條件》,但為李振鈞等挫敗。⑧(P463)12月3日,天津《大公報》刊載鄧元彭提案,認為溥儀等人“一方既陷謀害民國之危險,一方面即啟覆絕清室之禍機”,請將優待條件取消。(22)(P36)嗣後,又有議員李燮陽提取消議案。繼而,議員李純修、張書元亦提出取消《優待條件》。(23)(P200)其中李燮陽提案呼應者甚眾,署名者多達37人。⑧(P493)這些提案都是希望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其實質都是承認了其法律的有效性。

此外,應該注意的是遜清皇室將《優待條件》入憲,其直接目的是為《優待條件》尋求法律保障。這是遜清皇室被迫脫離權力巔峰之後,因為其權力地位發生了懸殊變化,對民國混亂的政局缺乏安全感的結果。其實,掌控民國權力的北京政府才應該是這一行為的主持者,但軍閥的割據使得當權者無力承擔這一重任。這直接導致二者主從關係的錯位,也直接決定了《優待條件》入憲的曲折性。

當然,面對民國初年的亂局,當時的北京政府無力制定出一部既滿足各方利益又符合現實需要的憲法,這是《優待條件》入憲失敗的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其實,政局的混亂只是表面現象,實質上仍是南北雙方的較量。在這場爭鬥中,北京政府擁有地利,並在一定程度上掌控了總統的人選,也因此控制了制憲會議的召開。當制憲會議能夠為其服務時,北京政府則允許其正常運作,當不能為其控制時,則千方百計阻撓。在這種情況下,南方會議代表不能容忍,紛紛離京南返,以致議員人數不足,制憲會議無法召開。因而,《優待條件》的入憲亦無從談起。即使可以召開制憲,議員們意見分歧,諸多問題亦不能達成共識。

但是,遜清皇室的復辟危險才是其入憲失敗的根本原因。遜清皇室在民國創建的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這是南北雙方都無法否認的。優待皇室既是正視這段歷史,也有民國政要維繫與前清聯繫的情感因素,更有政治宣傳的需要。這一切都不能否認其政治地位的下降。也正因如此,民國政要才願意幫助他們,為《優待條件》入憲製造輿論。但是,遜清皇室的復辟危險使得多數民國人士對其存有疑慮,張勳復辟也令此成為事實。因此,雖然在遜清皇室的爭取下,有些議員支持,《優待條件》入憲,但反對者更多。因此,雖然皇室幾經努力,但仍不能實現《優待條件》的入憲。

問題在於,若《優待條件》成功入憲,在當時的混亂局面下,遜清皇室就能獲得永久的保障麼?《優待條件》由民國的締造者與清朝皇室所簽訂,且為各國所認同,具有應有的法律效力,但廣大國民卻認為皇帝及皇室是封建腐朽落後的代表,新思潮影響下的國內媒體及時人對皇室非常不滿。尤其是皇室不能順應民國潮流,倒行逆施:為舊臣賜諡、拍賣文物、暗行復辟等,使得這種情緒持續高漲,取消《優待條件》的呼聲此起彼伏。這為1924年馮玉祥驅逐溥儀出宮提供了便利。面對溥儀出宮,社會各界幾乎是壓倒性的支持,皇室孤立無援即是明證。總之,要獲取安全並不是簡單地尋求法律的支持就能辦到,憲法也不能為其提供足夠強大的保護,他們應該做的是與時俱進,對宮中制度作出順應時代的調整。

註釋:

①王世傑《清室優待條件的法律性質》(《現代評論》,1924年12月20日)、寧協萬《清室優待條件是否國際條約》(《東方雜誌》,1925年1月25日)、周淦《清室優待條件真是法律麼》(《京報副刊》,1925年1月9日)。此外,莊士敦《紫禁城的黃昏》對優待條件亦有敘述。

②喻大華.《清室優待條件》新論——兼探溥儀潛往東北的一個原因[J].近代史研究,1994(1);喻大華.論民國政府處理遜清皇室的失誤[J].史學月刊,2000(3);王樹才等.也談《清室優待條件》問題——兼評溥儀充當日本帝國主義傀儡的原因[J].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0(2);[日]阿部由美子.中華民國北京政府時期清室、宗室、八旗與民國政府的關係——以《清室優待條件》為中心[C]//.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政治史研究室.清代滿漢關係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第525-556頁。

③胡平生.民國初期的復辟派[M].臺北:學生書局,1985.

④清實錄(第60冊)[Z].北京:中華書局,1987.

⑤丁賢俊,喻作鳳主編.伍廷芳集[M].北京:中華書局,1993.

⑥秦國經.遜清皇室秘聞[M].北京:故宮出版社,2014.

⑦中國史學會主編.辛亥革命(第8冊)[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書店出版社,2000.

⑧紹英.紹英日記(第6冊)[M],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

⑨公電[N].順天時報,1917-07-09.

⑩今後時局之推測[N].順天時報,1917-07-14.

(11)駱寶善,劉路生主編.袁世凱全集(第33冊)[Z].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13.

(12)[英]莊士敦著,惠春琳等譯.紫禁城的黃昏(上)[M].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0.

(13)紹英.紹英日記(第3冊)[M].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

(14)國家圖書館藏曆史檔案文獻叢刊.清內務府檔案文獻彙編[Z].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2004.

(15)鄭觀應.盛世危言[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

(16)裘陳江.憲法、國會與帝制——袁世凱帝制運動前後的孔教入憲問題[J].史林,2015(5).

(17)中國史學會主編.辛亥革命(四)[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書店,2000.

(18)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上)[Z].北京:中華書局,1979.

(19)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整理.政府公報(第26冊)[Z].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88.

(20)張耀會等編.中華民國憲法史料[C]//.沈雲龍.近代史資料叢刊續編(803).臺北:文海出版社,1978.

(21)顧鰲編.約法會議紀錄[C]//.沈雲龍.近代史資料叢刊(19).臺北:文海出版社,1981.

(22)潘際垌.宣統皇帝秘聞[C]//.沈雲龍.近代史資料叢刊續編(818),臺北:文海出版社,1981.

(23)紹英.紹英日記(第5冊)[M].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

本文原載於《北京社會科學》2018年第4期。

來源:《北京社會科學》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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