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順德肇事司機爲受害人發起網絡衆籌,能否扣減事故損失?

近日,順德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此前,原告謝某與被告方某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謝某被送往醫院急救,事故共造成財產損失24.8萬元。由於治療費用較高,被告墊付了一部分費用後仍存較大缺口,於是雙方商定由被告發起網絡眾籌,將款項用於治療。事後,原被告雙方對於眾籌所得的四萬多元能否用於扣減事故總損失而產生糾紛。

爭論!順德肇事司機為受害人發起網絡眾籌,能否扣減事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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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兩輛摩托車相撞,造成24.8萬元損失

2016年3月14日,原告謝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順德區容桂南堤二路由金紡集團往容邊方向行駛,與被告方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原、被告雙方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謝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方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謝某被送住院搶救及手術。截止2016年11月29日,原告共住院治療242天,產生醫療費168414.12元。其中由第三人墊付110471.09元,被告支付25000元。原告因治療需要,自費購買人血蛋白、安素、腸內營養粉劑等藥品合計12172.88元,其中被告墊付2686.44元。本案原告的總損失為248887元。

治療期間,原告的配偶趙某與被告簽訂《網絡眾籌委託協議書》,委託被告幫助發動網絡眾籌,眾籌經費全部用於原告的醫療救治,雙方同意眾籌所得費用當作對原告在事故中造成損失的相關彌補。庭審中雙方確認,被告已向原告交付眾籌款43080.89元。

爭議一:涉案事故中誰的責任更大?

原告謝某訴稱,自己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方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但是,認為被告存在超速違規駕駛嫌疑,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

對此,被告方某辯稱,已經為原告支付醫療費用27686.44元,交付眾籌款43080.89元。原告的醫療費用應按法定比例合理分攤。本案的主要責任在於原告,住院伙食費、護理費、誤工費、訴訟費等其他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順德法院容桂法庭副庭長楊虹審理認為,交警部門對本起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合法,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法院依法予以採信。

原告雖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僅是對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有不同的主觀猜測。因此在沒有相反證據證實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應作為確定雙方過錯及責任承擔的依據。

爭議二:網絡眾籌所得款項能否用於扣減事故總損失?

事故發生後,原告謝某因交通事故腦部受傷,病情嚴重,其家庭又經濟困難。被告方某墊付部分醫療費的情況下,其治療費用仍然存在缺口。

隨後,雙方簽訂《網絡眾籌委託協議書》並約定,“眾籌經費全部用於原告的醫療救治,當作對原告在事故中造成損失的相關彌補。”

被告將所籌得的全部款項43080.89元交付給了原告家屬,已用於原告的救治。

楊虹認為,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原告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發起的眾籌款已經全部用於對原告的救治,在客觀上已經彌補了原告的部分損失。因此根據填平原則,在計算原告損失的時候應予以扣減。

此外,楊虹認為,本次眾籌的款項雖然數額不多,但對緩減原告家庭的經濟壓力,及時對原告進行治療仍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因此,對於被告的這一積極行為,應當在法律上予以肯定和鼓勵,從而推動更多的侵權人主動積極地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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