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注意!勞動合同中這5句話,句句有坑!

很多勞動者會覺得,老闆跟我籤勞動合同,我就有保障了,趕緊籤籤籤……

連合同都不看一眼,一不小心就中了招,日後一旦發生爭議,也只能啞巴吃黃連,有口說不出了。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勞動合同中,我們必須看清楚的5句話!(以下所有條款中,“甲方”代表用人單位,“乙方”代表勞動者)

一、考核條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按照制度進行績效考核,認可考核結果將作為調整乙方崗位、薪酬及判定乙方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

Boss 小心機

這是企業為日後調整崗位和薪酬,甚至是單方解除合同做的鋪墊。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這句話,一定要問清楚“績效考核”的標準,最好能拿到書面文件,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考核標準過於傾向用人單位,那麼就要考慮清楚,到底要不要接受這份工作了。

二、勞動地點條款

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之外的其它門店、分支機構有需要時,乙方同意服從甲方安排到其它門店或分支機構工作。

如甲方的經營機構搬遷,乙方同意相應變更工作地點。

Boss 小心機

這兩句話意味著單位可以隨時讓你調換工作地點,甚至是從一個城市換到另一個城市。實踐中,此類事情常有發生,勞動者因為無法離開生活的城市,只能被迫與用人單位解約。由於這個條款的存在,加上勞動者主動提出解約,勞動者的離職救濟很難得到保障。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看到了類似的表述,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將調整後的工作地點限定在合同簽訂的城市。

三、續簽條款

本合同到期後,如乙方繼續在甲方工作而甲方無異議,則視為本勞動合同自動延期一年,並可多次自動延期。但甲方已向乙方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者確已不再上班時除外。

Boss 小心機

這一條款表明,勞動者不存在合同到期後續籤的主動權。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結束,用人單位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繼續僱傭。因為原合同已經到期,所以在用人單位決定不再續簽時,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看到類似的表述,建議為自己儘可能地爭取權利——要求加入補償金條款,或把合同期限寫長一點等等。

四、競業限制條款

如經甲方在乙方離職時或提前通知,則乙方在雙方關係解除或終止後(無論因何種原因) 兩年內應遵守競業限制義務,而無需再行約定。

Boss 小心機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義務(比如,勞動者甄美好在賈友誼醫藥公司擔任研發部主任一職,離職後,他不可以在其他醫藥公司從事研發部的工作)

在審查競業限制條款時,需要注意以下要點:

(1)適用對象: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期限:最長不超過離職後兩年

(3)補償金問題:競業限制義務有獨立的補償金。

五、注意工資結構的陷阱

有些單位喜歡在工資結構上做文章。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是2000元。可是到發工資時,單位就會提供一個工資臺賬和清單,上面註明:工資XX元,加班費XX元,津貼XX元,補助XX元等,總數加起來正好是2000元。你去找單位,他說籤合同時的工資是總薪。工資清單裡的公司是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基本工資(一般都是當地政府公佈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這樣,就達到了用所謂的高薪誘人應聘的目的。對於這一點,法律規定對勞動者有利。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在勞動合同中註明的工資就是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對於工資差額,勞動者可以隨時主張權利,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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