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意气用事阻公务 澄迈三男子妨害公务被刑拘

「以案释法」意气用事阻公务 澄迈三男子妨害公务被刑拘

「以案释法」意气用事阻公务 澄迈三男子妨害公务被刑拘

人民警察执法行为代表的是国家权威,并不是个人行为,公民应该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暴力抗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澄迈三男子无视法律,在民警依法处置违规赌场过程中,暴力相对,被判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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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7年12月27日晚上22时许,澄迈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的民警冯警官带领辅警王警官和潘警官到金江镇某村巡逻时,发现有人在戏台旁设赌,并依法对赌博场所进行处置。因被告人王某癸、王某孟、王某开等人于2017年12月26日、27日收取赌场的钱,于是,便伙同设赌的人员起哄、围攻、殴打民警冯警官和辅警王警官、潘警官三人,期间,王某癸持一个矿泉水瓶砸到民警冯警官的脸部。随后,民警冯警官和辅警王警官、潘警官三人退到戏台后的水泥路上,王某癸、王某孟、王某开手持竹棍和设赌的人员一起追赶殴打民警冯警官和辅警王警官、潘警官三人,致使民警冯警官面部、左小腿皮肤擦伤和辅警王警官右手掌、右肩部损伤。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癸、王某孟、王某开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后王某孟、王某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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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葵、王某猛、王某开等人在民警依法处置违规赌场时殴打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孟、王某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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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癸、王某孟、王某开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癸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开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孟有期徒刑九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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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构建法治社会,需要把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根植在每一个人的心中,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遵纪守法。社会的长治久安,离不开人民警察无日无夜的守护,更是需要每一位公民从自身做起,做一名遵纪守法、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的好公民。

案例提供/王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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