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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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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口在本区范围内,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8周岁。
(二)奖励扶助申报所需资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双女户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领流程
1、符合条件对象在年满60周岁(男性)或58周岁(女性)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带齐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子女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窗口提出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镇街和村社区卫计干部入户调查知情群众;
3、镇级公示;
4、区级复查确认;
5、信息上报;
6、申请次年12月31日前由银行代发到账;
注:此项政策为当年申请,次年开始享受。扶助对象本人每年需到村社区进行年审。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当退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婚姻变动再生育导致子女数增加);
2、本人户口农转非;
3、户口迁出本地;
4、扶助对象死亡;
5、审批错误;
6、转入特别扶助;
7、其他应当退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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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一)城镇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在本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2、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8周岁。
4、并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或《独子光荣证》。
(二)城镇部份奖励扶助申报所需资料
7.本人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子光荣证》。
(三)城镇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领流程①符合条件对象在年满60周岁(男性)或58周岁(女性)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带齐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子光荣证》、子女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窗口提出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②镇街和村社区卫计干部入户调查知情群众;
③镇(街)初审;
④镇级公示;
⑤区级复查确认;
⑥信息上报;
⑦申请次年12月31日前由银行代发到账;
(四)城镇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当退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婚姻变动再生育导致子女数增加);
(二)户口迁出本地;
(三)扶助对象死亡;
(四)审批错误;
(五)转入特别扶助;
(六)其他应当退出原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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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口在本区范围内,出生时间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单身男性需本人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效《残疾人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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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扶助申请所需资料
4.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证》或死亡证明;
6.父母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7.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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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领流程
①符合条件对象应在女方年满49周岁(单生男性本人年满49周岁)的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离婚证)和近期1寸免冠标准照片1张,子女死亡的《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窗口受理,打印申请表;
②村(社区)调查核实,镇(街)初审
③区级符合确认
④信息上报
⑤次年12月31日前由银行代发到账
注:此项政策为当年申请,次年开始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本人每年需到村社区进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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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当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子女数增加(包括生育、收养、婚姻变动生育导致子女数增加);
(二)残疾子女康复或残疾等级低于三级;
(三)户口迁出本地;
(四)扶助对象死亡;
(五)审批错误;
(六)其他应当退出原因。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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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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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途径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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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本人所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本人在本镇街独子奖励金代发机构的有效因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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