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砍人案」被認定正當防衛,」檢察官教你如何認定「正當防衛」、「特殊防衛」和「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致死?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崑山市“8.27”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有了結果。9月1日下午,崑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佈通報,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

劉海龍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釐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崑山砍人案”被認定正當防衛,”檢察官教你如何認定“正當防衛”、“特殊防衛”和“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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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網友熱議

案件引發網友激烈討論。

大多數網友認為電動車主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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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部分網友認為這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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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及理由

9月1日崑山市公安局發佈通報,詳細說明了對這起案件的定性和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檢察官說法

什麼是“特殊防衛”?

“特殊防衛”又稱為“無過當防衛”、“無限防衛”。是指在面對行兇、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人所實施的防衛行為,導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

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是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的。刑法20條共3款,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是有前提條件的。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人時可以採取行為制止不法侵害,但防衛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的情況下,要負防衛過當責任。比如說,在面對輕微不法侵害時,防衛人採取了嚴重的打擊行為,導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就可能需要承擔防衛過當責任。

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防衛”的構成要素

“特殊防衛”有兩個構成要素:

1.不法侵害人實施的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防衛人實施的是防衛行為。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實施的,是為了阻止嚴重暴力犯罪對防衛人人身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害。也就是法理上說的“合法無需對不法讓步”。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對來自不法行為的嚴重緊急危害,法律應當引導鼓勵公民勇於自我救濟,堅持同不法侵害作鬥爭。從於歡案中法院認定於歡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到於海明案件中警方和檢方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我國的正當防衛制度正在逐漸克服“適用保守”的趨向。

司法應當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檢察機關也將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防衛權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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