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規定員工乘坐三輪就開除 合法嗎?

2009年11月,毛克軍進入南充工業園區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從事設備維護工作。

2009年12月31日,毛克軍與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

工業園區距南充市區較遠,由於該市大多企業集中在工業園區,上下班期間,職工搭乘車輛從單位往返市區的人數眾多,就會有很多的“三輪車”在工業園區至市區線路間攬客。這些三輪車因沒有取得合法的經營手續,擅自從事道路客運,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乘客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護。

2010年9月20日,電子設備公司某員工下班乘坐三輪車發生車禍,認定為工傷。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為了降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工傷的風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不允許乘坐三輪車,違者以開除論處”的決議。

公司制度規定員工乘坐三輪就開除 合法嗎?

休息日員工打“三輪車”被開除 

2011年5月2日,放假在家休息的毛克軍從市區去公司宿舍取東西,由於正值運輸高峰,毛克軍等了半個多小時沒打到出租車。

毛克軍心中猶豫,搭乘“三輪車”違反公司規定,說不定要被除名,但轉念一想,今天自己休息,應該不受公司制度的約束,便鑽進了車內。

毛克軍乘坐的車輛駛進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宿舍區,公司警衛人員見毛克軍下車前向“三輪車”駕駛員付錢,斷定毛克軍違反公司規定,隨即進行記錄並通報了主管人員。

2011年5月5日,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以毛克軍乘坐三輪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通知毛克軍辦理離職手續,毛克軍認為自己是放假期間乘坐三輪車,並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未前往辦理離職手續。

2011年5月8日,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人事部門發出“離職通知單”,毛克軍完成了後續離職手續。

【申請仲裁認為解除並無不當】 

毛克軍認為,繼續在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工作已無實際意義,同意與企業,但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電子設備公司認為沒有違法之處,拒絕支付賠償金。

2011年6月,毛克軍向南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認為自己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了工作職責,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以乘坐三輪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8600元。

2011年7月27日,勞動仲裁庭作出裁決,駁回毛克軍全部仲裁請求。

公司制度規定員工乘坐三輪就開除 合法嗎?

【提起上訴 制度違法】

2011年8月27日,毛克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2011年9月23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嚴禁乘坐三輪車,違者予以開除處分”的企業規章是否具有合法性;公司與毛克軍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成為爭議焦點。

2011年5月5日,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以原告乘坐三輪車為由通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法律依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法院判決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8600元。

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沒有權利禁止員工乘坐三輪車,對員工在工作時間之外的行為,公司沒有權利干涉。

2011年5月2日,為原告休息時間,不需要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如果原告搭乘“三輪車”存在違法行為,應由國家行政機關進行處罰,而不是企業。

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辯稱,2011年5月2日上午10時30分,毛克軍乘坐三輪車至公司宿舍區,被警衛人員發現,隨即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記錄並通報主管人員。

公司制定的管理辦法針對企業所有員工,對進入宿舍的員工同樣具有約束力,毛克軍乘坐“三輪車”可能增加工傷危險的發生,公司的規章制度並無不當。

公司作出對其予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並通知原告辦理離職手續。毛克軍拒不辦理,公司人事部門於5月8日發出“離職通知單”,並完成了後續手續。公司決定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無須支付賠償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企業規章制度是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制定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

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有權通過制定規章制度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以及勞動管理範疇以外的行為,用人單位適宜進行倡導性規定,對遵守規定的員工可給予獎勵,但不宜進行禁止性規定,更不能對違反規定的員工進行懲罰。

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以乘坐三輪車存在潛在工傷危險為由,規定員工不得乘坐“三輪車”,違者開除,該規定已超出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範疇,且乘坐三輪車行為應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或法規進行規範,由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不合理,不適當。

職工系行政行為,工傷賠償責任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通過規章制度的設置來排除工傷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亦屬無效規定。

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不得依據該規定對員工進行處罰,該公司因毛克軍乘坐三輪車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按《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向原告支付賠償金8600元。

一審法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作出判決,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支付毛克軍賠償金8600元。

公司制度規定員工乘坐三輪就開除 合法嗎?

【公司繼續上訴 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不服,向南充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稱:公司制定的制度並未超出勞動過程及勞動管理範疇,據此對毛克軍進行處罰並無不當;企業並非利用“嚴禁乘坐三輪車,違者予以開除處分”這一制度來排除應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

南充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企業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無限放大乃至超越勞動過程和勞動管理的範疇。

本案中,員工毛克軍乘坐“三輪車”行為發生之日正值其休息日,勞動者有權利支配自己的行為,公司不能以生產經營期間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員工休息期間的行為。如果勞動者確有違法之處,也應由國家行政機關進行處罰,而不是單位。

因此,四川某電子設備公司因毛克軍乘坐三輪車而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向毛克軍支付賠償金。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

企業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制定內部規章制度是在其自主權限內用規範化、制度化的方法對勞動過程進行組織和管理的行為,企業規章也稱為“企業內部法”,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的延伸和具體化。 

同時,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處罰的高線不得超越法律法規的授權範圍,保障職工權益的底線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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