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文熙
男子張林借宿朋友家不慎酒後墜亡,其父母事後向張林的朋友易某索賠36萬元,理由就是他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我看張林的父母是想錢想瘋了吧。
如果這樣也需要賠償的話,那麼今後人與人之間還有所謂的友誼嗎?
個人認為易某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張林是成年人,也就是法律上說的完全行為能力人,他首先要為自己的安全負責任。
2,易某是出於好心為張林提供了住宿,沒有盈利的目的,也沒用害人的企圖。他也不可能預見到張林會墜亡這一情況,不應強加給易某所謂的保障張林安全的責任義務。
3,如果讓易某承擔賠償,那麼將會違背大眾認知內的公序良俗,朋友情意。甚至會引發一系列的“我弱我有理”只認錢不認人的事件,不利於社會風氣。
於情於理,易某都不應該為此擔責。倒是張林的父母能這樣做真的令人心寒,應該受到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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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情理上來說: 肯定不應該賠償,易某好心好意將自己的承租的房屋騰出空間來讓張林一同居住,目的無非是一片好心,讓張林能夠減少開支,在北京能夠順利找到工作。而且當晚兩人喝酒後也考慮到張林喝多了讓張林睡在一樓。誰也不希望發生悲劇,但是悲劇發生的情況下,因為自己的一片好心反而還要面臨鉅額的索賠,顯然不能接受。
從法理上來說:易某有沒有安全保障的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對於易某承租的出租屋其本人沒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因為出租屋並不是公共場所,所以自然沒相應保障的義務。但是注意的是當晚兩人確有飲酒行為,對於該部分事實易某的女友富某也予以證實,易某雖然考慮到富某上下二樓不方便讓其在客廳休息,但是還是應當盡到提醒張林窗戶沒有護欄的情況,所以對該部分事實其確有一定的責任。只是很明顯單憑這部分的責任索賠36萬也確實過高,應當予以調整。
麋鹿說法
萬一贏
該男子既然借宿朋友家,肯定平時關係也不錯,一堆大老爺們在一起吃飯不喝酒確實沒有氣氛,但是千萬別勸酒,量力而行。
父母起訴也是痛失愛子,但是要了解真實情況,看看當時到底怎麼回事,要是真的一直勸酒,那就要負一定的責任,要是真的判處索賠,那以後聚會估計就沒人喝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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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事例告訴我們,好人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