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走向理性司法:法律理性更多通過司法理性來體現

從司法理性走向理性司法

與自然科學不同,社會科學中法學被認為應該是最理性的學科,這緣於法律的價值、目的、功能與作用。法者,定分止爭也。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到此終結,讓變動的社會和糾紛有一個基本穩定的期待和解決。因此,古今中外,法律歷來被認為必須是理性的,而且是最應該理性的。

法律的理性實際上更多是通過司法理性來體現的。因為即便是同樣執行法律,執法與司法還不同,司法的中立性被廣為傳頌,其緣由在於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理性的內在屬性和要求,對司法的功能、價值、定位、作用發揮的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導向作用。不同於文學思維或誇大或縮小生活的浪漫主義色彩,不同於經濟思維邊際收益最大、邊際成本最小的追求和考量,司法理性體現了法律思維、法治思維,體現了為維護公平正義而可以達到近乎極限的追求和價值。

「学术」走向理性司法:法律理性更多通过司法理性来体现

如同海涅所言,照耀人唯一的燈是理性。司法理性,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從感性走向理性,從感性司法走向把理性和辦案實踐聯繫起來的司法。立足人的社會實踐性去看待人的理性與感性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理性具有實踐性、歷史性、主體性、主觀抽象性及與此相聯繫的相對性和不足性。從司法理性到理性司法,本質上是從認識到實踐的一種飛躍,是從觀念到行動的一種蛻變。司法理性更多的是從認識論的角度闡述司法本身的特性,而理性司法則要求我們以理性思維正確認識和把握司法中的各種辯證關係,對司法辦案的有關問題進行觀察、比較、分析、判斷並作出處理,以實現司法的價值和目的。自古以來,立法易,司法難,從司法理性到理性司法,就是從認知到實踐,從價值追求到目標實現,從文字上的理性落實到行動中的理性,從人類觀念中的理性過渡、飛躍到現實中的理性。

理性的意義在於對自身存在及超出自身卻與生俱來的社會使命負責。檢察機關的司法辦案,實際上是代表國家實施法律和監督法律實施的一種社會實踐活動,擔負著特殊的責任,承擔著特殊的使命。這就要求我們不能停留在司法理性的認知層面,而要立足於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更高層次、更高水準的新要求,從司法理性走向理性司法。在辦案中,我們要把理性司法作為根本性原則,按照事物發展的規律、案件的客觀要求、自然演變的原則來考慮問題,不能僅憑感覺辦案,不能就事論事,不能簡單機械司法,而是從更好實現憲法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使命出發,依據法律和政策選擇最為恰當的處理方式,努力追求辦案的最優效果。

法之下,情有度。

理性司法,必須把握好天理、國法、人情。古今中外,法律適用上,法、理、情都是司法官員在辦案中必須斟酌衡量的最重要因素。法律不外乎人情,中國古代允許官員一定程度上根據儒家釋義來適用法律,根本上說也是如此。一些至今仍被民眾所津津樂道的司法處斷,很多就是根據常理、倫理、道德作出的,所謂春秋決獄就是明證。如果法律的處斷背離了常人的思維,背離了一般人的價值觀,背離普羅大眾的認知,那即便是所謂的“理性”處理,也並非理性司法應有之義。媒體熱議的一些匪夷所思的案例包括近年來社會熱炒的一些案件,正是源於此。與此同時,法律不能止於人情。法律本身就是理性認識的產物,法律的理性延伸了司法理性,法律的理性可能帶有機械的成分而一定程度上難以為人情所期待,但是從歷史的變動和時光的流逝中,最終將證明法律的理性是人類超越情感而又合乎情理的最佳選擇。即使後續的情理判斷顛覆了之前的理性處理,也要立足當時的時空、場域、條件進行衡量。

理念是理性的前提。

理性司法,必須把握好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把握好度、變、合。所謂度,就是司法人員裁量權的點,這個點就是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的最佳著力處。政治與法律、規則相伴相生,這個點也就是考慮政治因素後的最佳處斷。媒體、輿論和社會關注,本身就是政治。所以理性司法者,不會簡單地依據所謂乾癟的法律條文作出判斷,其背後必然考慮法條的原意和事實的情況,這本身就蘊含了政治上的考量。所謂變,就是不能過於拘泥於法條的用語和常規理解,更多地必須衡量語言的時代內涵,找準常人的理解、常識性認知與法的正義追求之間的結合處,既不脫離常識認識,也引領社會認知和社會判斷。所謂合,就是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道德之間達到內在的契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但也是最高的底線。理性司法,必須在法與法之間找到平衡,也必須在社會基本認知上能夠獲取最廣泛程度上的認可。

法律是靜態的也是動態的,司法是固定的也是有空間的。理性司法,從根本上說就是在法律賦予裁量決斷的空間內,在對案件本質把握的基礎上,用理性的燈塔指引我們的思維和行動,作出客觀公正的處斷。而當我們的理性和感情完全一致的時候,良心、法治的聲音就會佔據主流和主導地位,理性司法的光芒也將引領我們走向公平正義。

法治本就是人類理性的選擇和產物,理性司法是法治的內在本意。在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邁向理性司法的腳步能停下嗎?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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