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攻堅」欠債百萬的老賴想玩「金蟬脫殼」 這次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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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欠债百万的老赖想玩“金蝉脱壳” 这次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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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王全寶在楚雄州楚雄市人民法院有三件執行案件,執行總標的100.8867萬元。在執行期間,王全寶在繳納了1000元執行款後未主動履行,並私自將名下采石場的採礦權轉讓給案外人,後將轉讓石場採礦權所得價款用於清償其它債務和個人消費,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18年9月29日,楚雄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由楚雄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全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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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鄧某訴被告人王全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楚雄市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楚民初字第597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生效後,鄧某於2013年11月7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42.876萬元,楚雄市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7日立案執行。同時,王全寶在楚雄市法院還有2件執行案件,3件案件總標的100.8867萬。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王全寶繳納了1000元執行款,後下落不明。2018年3月22日,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對王全寶採取了15日的司法拘留,拘留後王全寶仍不履行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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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

在本案中,楚雄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了鄧某向法院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後,承辦法官向王全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並責令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但王全寶至今未履行義務。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全寶擁有楚雄市蒼嶺鎮李家村委會小寨山石場的採礦權,但該採礦權被王全寶於2013年12月22日以103萬元轉讓給案外人王某某,並於2014年2月6日完成了變更登記,被告人將轉讓石場採礦權所得價款103萬元用於清償其它債務和個人消費,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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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楚雄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全寶作為被執行人,負有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被告人王全寶隱瞞、轉移財產,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以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本案的罪名和定性理由成立。2018年10月9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王全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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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卻在執行期間私自轉讓名下石場採礦權給案外人,並將處置所得款項用於清償其它債務和個人消費,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其逃避、故意拒不執行的主觀意圖明顯,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予懲戒。

(文中“老賴”特指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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