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全法院严惩一涉恶团伙

万全法院严惩一涉恶团伙

10月17日,万全区法院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严惩一涉恶团伙,团伙3名成员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分别获刑。

万全法院严惩一涉恶团伙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任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多年来作恶一方,只因对对方不满意或私怨,便殴打暴力威胁对方,先后犯故意伤害作案1起、寻衅滋事2起。任某、张某、张某某三人于2009年5月,使用“左轮手枪”、菜刀、水泥管等工具在赤城县雕鹗镇上虎村对受害人任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对方构成重伤二级。

万全法院严惩一涉恶团伙

2005年9月的一天,任某因对受害人陈某怀恨在心,在赤城县龙关镇东水泉村陈某父母家,使用铁锹、皮带、斧子等工具对陈某父亲进行殴打,致使对方轻微伤。

2006年2月,任某在赤城县雕鹗镇水碾堡村使用砍刀、镐把等工具对受害人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受伤住院;后任某等人又到受害人李某家,使用砍刀、镐把等工具将李某家三间房的玻璃全部打碎。

万全法院严惩一涉恶团伙

法院认定,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采用暴力手段欺压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在一定的区域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伙同被告人任某实施恶势力犯罪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的共犯。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07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任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麻谦 孙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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