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副省長秦玉海妻子堂妹利用影響力受賄45萬,獲刑三年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秦玉海一審宣判半個月後,一名與其關係密切的涉案人也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獲刑三年。

近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秦玉海妻子吳荷芝的堂妹吳賀豔利用秦玉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請託人現金45萬元人民幣。2016年12月13日,吳賀豔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6年11月28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秦玉海受賄案,對被告人秦玉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擔任中共焦作市委書記、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86萬餘元。

2017年2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吳賀豔利用影響力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吳賀豔,女,出生於1976年7月15日,漢族,本科畢業,系河南商報社職工,中共預備黨員。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於2016年5月27日被偃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偃師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賀豔在河南商報社工作,系河南省原副省長兼公安廳廳長秦玉海之妻吳荷芝的堂妹。2009年左右,吳賀豔通過自己同事介紹結識了主要從事刑事技術設備銷售業務的河南博斐科技有限公司老闆王某,後二人來往頻繁。

2011年至2012年間,吳賀豔接受王某的請託,利用秦玉海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王某在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術設備採購中提供幫助,並通過接受現金和免除債務的方式收受王某支付的好處費共計45萬元。

公開的吳賀豔一審判決書顯示,2011年3、4月份,吳賀豔接受王某的請託,通過時任河南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總隊長李某向時任周口市公安局局長姚某打招呼,李某明確告知了姚某吳賀豔與秦玉海之間的親屬關係,後吳賀豔與王某一起到姚某辦公室,將王某介紹給姚某認識。後河南博斐科技有限公司中標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術設備採購項目。

王某於2012年8月份一次性支付給吳賀豔好處費現金20萬元,並免除了吳賀豔於2010年10月份借自己10萬元現金用於裝修房子的債務。

2012年,河南博斐科技有限公司再次中標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技術設備採購項目。當年10月份,王某得知吳賀豔家中出事需要用錢,遂一次性支付給吳賀豔好處費現金15萬元。

澎湃新聞記者瞭解到,判決書中提到的周口市公安局局長姚某,即周口市公安局原局長姚天民。姚天民已於2015年11月落馬。

此外,判決書還披露了吳賀豔案發的背景。

判決書顯示,偃師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周口市公安局原局長姚某涉嫌貪汙、受賄案時,姚某稱王某曾向自己行賄,該院遂通知王某進行調查,王某否認自己向姚某行賄,但交代自己先後三次每次送給吳賀豔好處費20萬元,共計60萬元。後該院根據該線索將吳賀豔電話通知到案進行調查,吳賀豔如實交代了自己上述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稱自己僅收受王某45萬元。後該院再次對王某進行調查,王某亦稱自己僅付給吳賀豔好處費45萬元。

案發後,吳賀豔已將全部贓款45萬元退繳偃師市人民檢察院。

偃師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賀豔作為與河南省原副省長兼公安廳廳長秦玉海關係密切的人,利用秦玉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現金共計4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吳賀豔被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無前科,已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6年12月13日,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一審對吳賀豔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作出宣判。吳賀豔因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吳賀豔違法所得450000元(已退繳偃師市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向偃師市人民法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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