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3歲少女肢解同學,不追究刑事責任,賠償10.8萬元,近日二審維持原判事件?

尋不到花的折翼枯葉蝶


這兩天,13歲少女殺害並肢解同學並最終不付刑事責任的新聞可以說給各大媒體報道了。我在看到這個新聞之後只有一個想法,為什麼不需要付刑事責任?

這不禁讓我想到了日本曾經轟動全國的一起滅門慘案。

在日本,未成年人的界限是20歲,一位18歲的少年確殘忍的殺害了兩個人,但是由於當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位少年的判決遲遲沒有結果。

1999年4月14日,在日本的山口縣光市,一位18歲少年偽裝成了水管工進入到了當時23歲的本村洋先生的家中,將其妻子殘忍的殺害並強姦,然後又用繩子勒死了當時只有11個月大的孩子。

當本村洋回到家,沒有看到妻子和女兒,就到處尋找,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找到了半裸的妻子的屍體和用塑料袋包裹的女兒的屍體。

案件最終是判處了這位未成年少年無期徒刑,而日本的無期徒刑,由於減刑和假釋的可能,所以,兇手可能10年不到就可以從監獄中放出來了。於是,在本村洋的不斷上訴和堅持下,時隔9年以後,在2008年,罪判被判處了死刑。

而這次這個案件,和日本的案件有共同之處,就是,兇手都是未成年人,只是這次的案件中,兇手的年齡更小,只有13歲。

但,13歲就可以隨便殺人嗎?

隨著各種影視劇的播放,並且中國對於影片並沒有分級制度,所以導致,很多的青少年在自己的成長過程中就接受了非常多的不屬於自己年齡段的信息。這也就導致了這些青少年們過早的成熟,但是,他們並不是不知道殺人的後果,他們是清楚的,不是傻子。

這位13歲的少女殘忍的殺害同學,也是一種主觀的故意。如果,這次這位13歲的少女殺人並不需要負刑責的報道被更多的未成年人瞭解到。輕則,學校的霸凌事件可能會加劇,因為即使我不小心弄死你的,我有不會有太大的問題;重則,未成年人中的暴力事件會加劇。

什麼樣的兇手才會選擇肢解?

在這起案件中,最核心的點就是殺人並肢解。

就兇手的回答來說,他是因為害怕被告知老師及家長,所以選擇了殺人並肢解。可能因為衝動去殺人,這在社會上並不少見。但是,肢解並不是普通人能夠做出來的。作為一個成年人,我買豬排骨回家燉,還要用砍刀很大力氣的砍幾下才能夠砍斷。作為一個13歲的少女,力量不如成人,作為一個女性,力量肯定也不如男性。是要有多大的勇氣,才能夠做出肢解的選擇?

在犯罪案例中,能夠選擇肢解的,都是一些喪心病狂的罪犯或者殺人狂魔。而這一次,只是這個罪犯的年齡特別小而已,難道這樣的人就可以逍遙法外?

法律條款是可以演進的

法律並不是一個一層不變的東西,法律也是需要迭代的。

一個時代,一個社會體系,他適用的法律都是不同的。我們需要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個毫無疑問,但是,這是保障那些真正需要關懷的未成年人的。

當未成年人犯罪以後,他們可以從輕處罰,但是一定要讓他們知道,犯錯了就要去承擔。

因此,我絕對針對這次案件,完全可以對現有法律的一些解釋進行討論優化。不是說我們要以暴制暴,不是說我就想這位13歲少女就一定被執行死刑。

但是,收容教養三年這一判決,對於一個殺人並肢解的罪犯來說,太輕太輕了,這讓另一個13歲的英魂何以安息?


會技術的葛大爺


這個事情太慘忍了!簡直就是沒有天理了!

13歲的女孩子竟然為了嫉妒同班同學好看,就把同學約到家裡殺害,而且肢解身體,這個行為是令人髮指的,更是非常令人震驚的。

這名13歲的女孩子小學生覃某,簡直就是太沒有人性了,也是太殘忍了,感覺她的心就是石頭做的,感覺就是一個小惡魔。都說,人之初,性本善,可是從這個13歲小學生身上只能看到殘忍,看不出來一點的善良。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將同班同學周某約到家中,兩人也是鄰居,平時關係也很好。後來,趁著周某玩手機的機會,覃某竟然用凳子砸暈周某,後來又殺害了同學,並令人髮指的肢解了同學周某。


法院審判時,考慮到覃某隻有13歲,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覃某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周某被判處勞動教養三年。這個判決也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一個女孩子竟然如此的惡毒和殘忍,竟然因為同學長的好看就殺害同學,而且是如此的兇殘,這樣的女魔頭長大了是否更加可怕,也更加令人害怕。這樣的小魔頭絕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

事實上我們國家還有不少重案都是由14歲以下孩子犯下的,只是因為年齡不到14歲就輕易逃脫了刑事犯罪的制裁。比如,2016年7月,廣西13歲沈某進村偷東西,看見有三名小孩,他把三個小孩哄騙到附近山邊,威逼他們說出自家的藏錢地點。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沒有問出什麼。沈某最後竟然喪盡天良用石頭、刀將三名小孩殺死。因其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被執行收容教養三年。


看了這些令人髮指的事情,感覺我們的法律確實也需要適當修訂了,或者出一些司法解釋了。對於14歲以下孩子,如果是犯重罪,比如故意殺人等一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打擊犯罪,才能夠讓這些小惡魔多做幾年牢,多多悔改。


睿思天下


大實話:年齡不應該成為一個罪惡之徒的免死金牌。

說真的,看到“肢解同學”這幾個字的時候,我簡直有點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是,現實有時候就是這麼殘酷。

判決書顯示,13歲的犯罪嫌疑人覃某,因為自己同班同學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人緣比自己好,因此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2012年4月10日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中玩耍,覃某趁周某專心玩手機的時候用凳子將其砸暈。因害怕覃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所以就找來家中的各種利器將周某殺死並進行肢解,裝進塑料底,並清洗案發現場血跡。

覃某被抓以後,法院因為覃某不滿14週歲,所以判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判處收容教養3年,並讓其家屬賠償原告10.8萬元。

說真的,先不說滿不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情,就單單這10萬元的賠償來說,也未免太少了點吧。不恰當地說,哪怕被殺的這個孩子是個器物,那人家父母一年也不止在孩子身上投入1萬元吧,毫不客氣地說,自己13歲的孩子被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後只賠償10萬元,無論是放到哪個父母身上都是接受不了。

然後就這個“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說法,說真的,我是真的認為有必要把年齡降低一下了。現在的信息這麼發達,這些學生的心智早就成熟了,我真的不認為差個一歲兩歲會有多大區別。

個人認為,對於這種性質惡劣,主觀惡性的刑事案件是應該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其未滿14週歲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也不能說完全不追究刑事刑事責任。如果僅僅是收容教養3年,說不好聽的就是換個地方上學而已。並且,收容所裡都是一些問題少年,我就不行一群問題少年關在一起能學好,這樣的環境下只會讓人變得更差勁,出來之後還是社會的毒瘤。

所以,個人建議:對於未滿14週歲的犯罪嫌疑人,是應該是應該按照滿14週歲進行判刑的,但是可以緩期執行。就像死緩一樣,在你未滿14週歲之前算是考察期,如果這段時間表現良好,那麼可以無限減刑。如果考察表現不好,那麼就依法嚴懲,而不是說限制的那麼死,不滿14週歲就什麼刑事責任也不追究,那隻會讓這些未成年人更加放肆,危害會更嚴重。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現在不滿14歲可以不判刑,但要監視居住,等她年齡到了16讓她進少管所,滿18歲再判刑。不管什麼原因,不管多大,殺人了就是殺人了,不能輕饒。


殤1488698


若我是其直系親屬,只做兩件事:

一,尊重法律判決。

二,肢解這個女孩子,為自己的孩子報仇。


CL本色1


如此殘忍的手法殺人,居然還滔滔無事,真的很令人氣憤!但法院如此判決,是依法辦事,沒有錯。



01 先來看看是怎麼個案情?

案發生在廣西河池南丹縣裡湖瑤族鄉。覃某是個13歲女孩,同齡的周某(被害者)兩人都是仁廣小學六年級同班,並且是鄰居,平時關係比較好。因為周某漂亮且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曾有同學議論覃某長得胖,沒有周某漂亮,因而對周某心生嫉恨。

2012年4月的一天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裡玩,趁周某低頭玩手機時,用木凳猛砸周某頭部,周某昏倒在地。由於害怕周某醒來,覃某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將周某殺害,並砍斷周某頭顱、手臂,裝進垃圾袋,手段極其殘忍。



由於犯罪時不滿14週歲,依法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後被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父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最終二審維持原判。法院判決覃家賠償10.8萬元,但到目前為止,覃家僅賠償了1萬元。

02 寬縱的環境,註定會出“惡魔”

曾經,某法為保障未成年享有受教權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今,學生欺凌同學毆打老師,甚至殺人放火,竟然沒人能懲戒,一句未成年足以抵消一切。



現在的十三歲孩子,要遠比以往16歲還要成熟,有的從年齡上看沒成年,但其心理成熟度遠遠超出人們的預想,他們犯罪方法老練,手段殘忍,往往令人詫異。

前年,筆者附近寄宿小學六年級學生,半夜兩人起來偷東西,學校有20多個監控,居然他們沒有露過正臉,有時退著走,有時用衣服包頭,方法令我大開眼界,比我這年近五十的人都有點子!

如此發展下去,青少年一代堪憂,國家未來堪憂。沒有強力懲罰措施,我們未來一代的希望在哪裡?非常迷茫。



筆者在此再次呼籲,強烈建議降低未成年入刑年齡到12週歲,還給學校適度懲戒權。你同意嗎?


文軒閣


“廣西13歲女孩肢解同窗好友”,這是一則駭人聽聞的預謀殺人事件,用作案手段“喪心病狂”來形容仍然不足為過。

一個6年級的學生,她的意識自己她的計劃作案的動機、手段都是一步一步的計劃好了的。思想已經超出年齡的限制,她的方式堪比恐怖大片還殘忍,但是法律卻允許用年齡來保護生命,我認為,法律保護的範圍必須建立在一個人的思想思維存在缺陷方面,而不單單是年紀小,這不能成為殺人的保護傘!


13歲的女孩因同學長得比自己好看,產生出來的抱怨、嫉妒、心裡不平衡促使產生的怨恨,久而久之便會升級為絕望,犯罪的心裡。

廣西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砍斷頭顱、手臂裝入袋中。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父母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0.8萬元。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個生命毀了一個家庭,法律卻因其年齡小不構成犯罪而寬諒犯罪行為,10·8萬沒有任何的意義。這是我個人觀點。

現如今,我們隨便點快網絡、翻閱新聞,幾乎每一天都會出現中小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打人事件,這已經氾濫成災,或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存在不足的地方,我建議國家應該考慮在出一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來保護受害者,以告慰那些在天的幼小的靈魂。

以上僅是我個人觀點,你是否贊同呢?


EMG橙光


換成我,可以我接受法律判決,但是我會用我的命,去討回我女兒公道,


哈哈哈的噢噢


我在這裡,強烈建議,強烈呼籲,強烈要求,將“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改為“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改為“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切勿違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我國1997年的刑法之所以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是因為在那個時代,不滿14週歲的人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簡單來說,那個時候的孩子還很單純很善良,但是現在呢?你看看你身邊14週歲左右的孩子,你就一清二楚了。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化,現在的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不要說14週歲,可能12週歲甚至10週歲的人懂得的事情也比以前多得多了,雖然不能說他們的心智已經很成熟,但是肯定得說一點,那就是他們已經具備了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他們對親情、愛情、友情已經有了自己的認知,也有了一套自己的善惡觀,所以“他還是個孩子,請原諒他”已經不適用於這個社會!

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漸升高之際,已經頻頻發生未成年人惡性殺人事件,如果還一味堅守此前的觀點,認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那將會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隨著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當被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利用此來逃避刑罰,那將會將本來應由犯罪分子承受的痛苦轉移至受害者的家屬承擔,這將會違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因此,在再次發生性質如此惡劣的未成年人殺人案件之際,我再次強烈呼籲將“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改為“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改為“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李欽宇


看到了相關新聞,為遇害少女感到惋惜,她怎麼也想不到,自己會命喪要好的同學之手!

行兇者覃某實在是殘忍,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筆者建議一定要公開其身份,讓所有人都知道她是一個罪惡的殺人犯!殺了人,僅僅收容教養三年,然後再改頭換面重新做人,那這樣就太便宜她了,也就太沒有天理了!

這樣的案例最近幾年時有發生,真的已經到了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時候了!

2016年6月13日,四川省金川縣,一名13歲少年方某為搶一部手機,用汽油潑向一名年僅23歲的女老師,致使其全身特重度燒傷。事發後,方某跑掉了,隨後幾天又接連涉嫌盜竊和搶奪犯罪。由於年齡小,方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僅是被責令由其家長帶回家看管,而且由於家貧,根本就拿不出錢來賠償。

2016年7月,廣西岑溪市,13歲少年沈某某進村偷東西,路過一戶人家,看見家中有三名小孩在玩耍,於是他把三名小孩哄騙到附近山邊的一處偏僻處,威逼小孩子說出自家的藏錢處。由於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並沒有套問出什麼東西來。不過害怕事情暴露,他用石頭、刀將三名小孩殺死。因其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被執行收容教養三年。

現行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距今已有20多年了,相當於兩代人的時間,我們國家的經濟狀況有了根本性的變化。由於生活條件好了,現在青少年越發早熟,所以不能再以過去的老眼光來看待他們了,刑事責任年齡也到了與時俱進需要修改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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