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大隊可以強制土地進行流轉嗎,大隊並且還要收取50元的管理費,這種方式合理合法嗎?

汶上縣東海寺村


農村大隊可以強制土地進行流轉嗎,大隊並且還要收取50元的管理費,這種方式合理合法嗎?

可以肯定地回答,土地流轉不可以強制進行,農村大隊(現在早不知大隊了,應該是村集體)不可以強制農民流轉土地,收取管理費更是變相收費,是農村的土政策,應該予以抵制。

農村土地流轉是為農民辦好事,整合農村土地,提高農民收益。但好事要好辦,要徵得農民同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也就是說,土地的承包方,即依法承包土地的農民,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對承包的土地進行流轉以及如何流轉。並且,即使確定要流轉,首先也要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那麼,村集體強制土地流轉的做法,就顯然與《農村土地承包法》不符。

如果村集體打算將本村土地流轉,要本著為農民辦好事的原則,首先要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要考察受讓方是否有經營能力,是否能付得起流轉費用,與村民進行平等協商,確保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得到實惠,而不是強迫農民流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從中剋扣農民的流轉費用。

綜上,如果真有這樣的事情,農民應該向上級組織反應,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堅決抵制這種非法行為,並舉報從中剋扣農民流轉費的蛀蟲!  


齊東晏子


農村大隊不可以強制土地流轉,只能建立在群眾自願的基礎上。大隊也就是村民委員會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這種方式是合理合法的。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這是有法可依的。村民承包集體土地進行經營也是有法律保證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都應產生相應的收益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


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農村弱化了集體意識,弱化了集體經濟,這其實是一種偏差。如果集體經濟強,集體扶貧濟困,二次分配集體收益的能力強,有利於提高集體的凝聚力,更能開展豐富的群眾文化生活,提升農村集體的軟實力,從而讓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發展。為什麼現在經濟發展了,群眾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反而群眾不滿意了!其實就是精神文化弱化的問題。不利於農村的繁榮穩定!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應當分析存在的問題,採取改革措施推進農村進一步發展!任何一勞永逸的政策都是不切實際的。
作為群眾,我們要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也要主動適應社會變革,理性看待農村經濟發展中的新舉措。作為集體,必須要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一切以群眾利益為先!只有得到群眾理解支持的政策才是好政策,也只有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改革才能最終取得成功!


都市家庭的鄉村樂園


土地是歸集體所有,農戶只有承包權,沒有擁有權,但要有什麼重大的牛仔,或者是規劃,那要開村民會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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