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的約定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約定有效嗎?

法律知識要點:違約金的規定強調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這符合民法中的損失補償原則。逾期利息雖然具有懲罰的性質,但其本質上是借款合同產生的孳息,所以利息和違約金的規定並無衝突,約定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時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訴求能夠得到支持。

但是在民間借貸司法實踐中,出借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能會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期還款的,應向出借人支付除逾期利息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二者相加遠超過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變成了實質上的高利貸。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若出借人一併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折算下來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對於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的約定超過年利率24%的標準,約定有效嗎?

創意配圖:民間借貸

實務案例:原告起訴要求逾期利息和違約,借據上雖然寫明瞭利息和違約金標準的,但利息計算標準總計超過年利率的24%,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原告李某萍訴稱,2015年7月29日,三被告因資金週轉不靈向原告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對借款金額、借期、逾期還款利息等作了約定。此後,原告向被告李某花轉賬支付了借款10萬元,三被告出具了《借款借據》,2016年1月12日三被告出具了《承諾書》並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但借款期滿後,三被告未依約還款。為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償還借款10萬元、利息、支付違約金15000元等訴訟請求。

判決觀點: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萍與被告彭某軍、李某花、李某文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三被告在借款後未在約定期限內向原告歸還全部借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三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同時主張借款人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三被告應自2016年6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直到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據此,法院判決三被告李某花、彭某軍、李某文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李某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按照月利率24%的標準)。

律小編說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約定如果被告不按期還本付息,則借款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違約金按照借款本金的15%計付。該約定遠超年利率24%的規定,所以法院對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最終按年利率24%的標準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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