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審「牟其中案」透露重磅信號


最高法再審“牟其中案”透露重磅信號


又一起具有標杆意義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審。

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就“牟其中案”已經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最高法再審“牟其中案”透露重磅信號


之所以說“又一起具有標杆大案”,是因為:

12年前的張文中案此前一錘定音:最高法再審改判無罪;

13年前的顧雛軍案也正在再審程序當中;

而這一次是整整21年前的牟其中案。

從上述“牟其中案”最高法院發佈的裁定書中可以看到,發佈日期是2018年9月21日,正是“民營經濟離場論”熱傳的期間。

在一見君看來,此時“牟其中案”公佈再審是在打消民營企業家群體的焦慮情緒,向市場發出了強烈的信號,旨在提振民營企業家的信心。

俗話說:信心比黃金更重要。

現在,雖然“牟其中案”再審結果目前還不太清楚,不過,同為民營企業家的張文中案此前被最高院無罪判決。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宣判,再審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張文中無罪判決,被最高院稱為“具有標杆性意義”的判決,是改革開放以來罕見的重大涉產權經濟案件平反。

張文中無罪判決當天,《人民法院報》刊發評論稱,張文中再審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涉產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此案的再審宣判,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充分體現了國家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公平正義法治環境、貫徹落實中央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重大決策的具體實踐。

《人民日報》在評論中指出,糾正一起錯案勝過制定一沓文件,產權糾紛申訴案件甄別糾正工作的深入,必將進一步增強包括企業家在內的全社會公民的人身、財產、財富安全感,讓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讓人民群眾對司法產生更多的信任感,

從而營造出更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環境和輿論環境。

《中華工商時報》刊發評論稱,張文中案的再審和改判,為今後司法機構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樹立了一個“標杆”。相信張文中案的再審和改判,必將推動各級司法機關更加積極有效地解決好此類案件。

張文中案平反後,柳傳志、馬雲、潘石屹等都為其發聲,有高興、期待也有安心。一葉知秋,以此看到了高層、力排眾議,力挽狂瀾、保護鼓勵、提高民營企業地位的決心。

而另一起同樣具有標杆意義的案件——顧雛軍案,也正在再審程序當中。

《澎湃新聞》對再審“牟其中案”評價也很高,稱這是對民營企業的立木取信。

再次回顧立木取信這個故事,其講的是戰國時期發生在秦國國都市的一個事件。當時商鞅變法推出新法令,生怕民眾不信任,放了一根木頭在城牆南門,貼出告示說:如有人將這根木頭搬到北門就賞十金,所有民眾都不信。直到將賞金提升至五十金,才有一壯士將木頭搬到了北門,商鞅如約賞給了他五十金。此舉取得了商鞅對民眾的信心,終於商鞅公佈了變法的法令。


《澎湃新聞》稱,不論結果怎麼樣,21年前的牟其中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本身就體現了中國保護產權、保護企業家精神的司法態度,中國司法機關正視、糾正錯案疑案的力度和勇氣前所未有,這也是對中國民營企業家的一次立木取信。

不知是巧合還是有意為之,在昨天(10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組長劉鶴主持召開的全國國有企業改革座談會上,有一段表述意味深長。

要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內部約束和激勵,保護各類所有制產權的合法權益,科學進行資產定價。要通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同時大力支持和帶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實現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可見,高層對支持民營企業的信心和決心。

“牟其中案”概述:

自1997年南德集團牽涉信用證詐騙糾紛,牟其中案歷經21年。

1997年8月18—19日,原告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依次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有關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1998年6月,南德集團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3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稱:因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該案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且有關部門已立案偵查,於是裁定:“中止訴訟”。

1999年1月7日,南德集團總部被查封,員工被遣散。同年2月5日,因涉嫌信用證詐騙罪,牟其中、夏宗偉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於同年2月8日執行。

1999年11月1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信用證詐騙案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審判庭公開開庭。

2000年5月3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牟其中無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夏宗偉亦被判有罪,免予刑事處罰。

2000年5月31日,中行湖北分行在《長江日報》上公開表示:作為在南德集團信用證詐騙案中損失人民幣近3億元的“受害者”,中行湖北省分行不願對審判結果發表評論。

2000年6月5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夏宗偉不服判決,均提出上訴;同時,牟其中正式致函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了對社會負責,對法院的罰款負責,對南德的職工負責,決定授權成立南德集團理事會,主持南德集團全面的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和開展有關訴訟工作。南德集團理事會由南德集團過去的領導層中仍自願繼續進行工作的同志組成,名單為:夏宗偉、汪明泉、劉建和、鄭平川、牟楓。理事會推選夏宗偉擔任常務理事。

2000年8月22日,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0年9月1日,牟其中由武漢市第二看守所轉到湖北省洪山監獄開始入監服刑。

2001年11月27—30日,由中行湖北分行作為原告,被告依次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有關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的民事案件由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恢復審理。

2002年1月23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中行湖北分行墊付的信用證所有款項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輕工償還,貴陽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南德集團與中行湖北分行無直接的信用證法律關係、南德集團不是信用證項下債權的從債務人。並認定:南德集團與湖北輕工之間的信用證的分代理進口協議,在湖北輕工申請開立信用證時並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漢市公安局已對湖北輕工騙開信用證套匯的有關情況開展調查時,為逃避處罰,南德集團應湖北輕工要求而於同年9月底補籤的。

2002年2月5日,貴陽交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02年5月27、28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民事案件。

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貴陽交行不服判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02年12月5日湖北高法向南德集團送達了另4份裁定書,稱“因與本案有關的案件被依法提起再審,本案須以該類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因此,本案依法中止訴訟”。

2003年2月18日,南德集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1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執行。

2003年3月19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夏宗偉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遞交了刑事申訴書及隨附的共達125頁的證據,以謀求對信用證詐騙案的依法重新審理,還原事件的真相。

2004年2月10日,南德集團理事會接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的電話通知,正式啟動有關南德的民事案件的再審程序。

2004年3月19日,南德集團代理人夏宗偉正式收到民事再審的開庭傳票,傳票通知:關於涉及南德集團的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定於2004年3月30日—4月2日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審判大樓公開開庭審理。

2004年3月26日,代理人夏宗偉接到湖北高法的專項電話通知:《延期開庭審理》;3月29日正式領取了書面的《延期開庭審理通知書》。

200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5】13號)正式頒佈實施。

2011年7月6日湖北高法審監三庭電話通知代理人夏宗偉,準備恢復民事再審開庭,並說開庭時間大約在9月份。

2011年11月11日,夏宗偉追問具體開庭時間時,湖北高法電話回答:得推遲到法院領導換屆,新院長上任之後再開庭。

4年之後的2015年3月25日,代理人夏宗偉又被通知恢復開庭,並領取了湖北高法於2015年3月28日發出的正式的恢復民事再審的《傳票》。

2015年4月16日,又被通知領取了《延期開庭審理通知書》。

這是自1998年8月18日開庭以來的第四次延期。

2015年7月31日,牟其中再次委託律師向湖北高法正式遞交了書面的刑事申訴書。

2015年8月21日,代理人夏宗偉再次接到湖北高法關於恢復再審開庭的通知,並於8月24日在湖北高法領取了開庭《傳票》和《庭前會議通知書》。

2015年9月14日、15日,湖北高法審監庭合議庭召開了兩天的庭前會議。

2015年9月22日,湖北高法審監庭就貴陽交行申訴的原告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再審審理。

2016年5月26日,代理人夏宗偉被通知再審判決有了結果。

2016年5月30日,代理人夏宗偉從湖北高法領取到了湖北高法審監庭的民事再審終審判決書,終審判決書判決:南德集團不是湖北中行信用證案件的當事人,與信用證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湖北中行的信用證墊款由湖北輕工償還,貴州交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終審判決書認定,2001年、2002年一、二審判決認定正確。終審裁定,再審查明的主要事實與一、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終審裁定參照2006年1月1日頒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認定南德集團並不是本案信用證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認定“交行貴州分行為開立信用證提供保證擔保,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至此,歷時18年的這一民事糾紛終於畫上了程序性的一個句號。

2016年5月30日,南德集團代理人夏宗偉在湖北高法查詢得知,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的刑事申訴經過立案庭初審之後,已於2015年10月21日正式予以立案。

2016年7月27日,代理人夏宗偉被再次告知,關於申訴的再審更換了主審法官,庭長說:“已經立案,請再耐心等待。”夏宗偉說,在民事再審已終審判決南德集團並不是信用證法律關係的主體後,關於南德集團及牟其中的基於同一個法律事實的信用證詐騙案的刑事申訴,相信很快也會得到合法、公正的裁決。

2018年9月2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8)最高法民抗11號文件裁定,宣佈牟案由最高法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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