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汽车被多重买卖,成立在先的合同是否有优先效力?

一辆汽车被多重买卖,成立在先的合同是否有优先效力?

案例

甲有一台法拉利汽车。2018年5月1日甲将该车卖给乙,未交付汽车,也未办理过户登记;6月1日又将该车卖给丙,将车交付给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7月1日将车卖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交付。乙丙丁三人均向甲支付了购买汽车的价款300万。试问乙丙丁谁的汽车买卖合同拥有优先效力,可以优先获得汽车的所有权?

一辆汽车被多重买卖,成立在先的合同是否有优先效力?

​分析

此案例属于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特殊动产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所成立的数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是此类买卖合同并不因成立在先而拥有优先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合同中,乙丙丁请求甲实际履行债权有法定的顺位限制,即交付>过户登记>成立在先。结合案例,甲未将汽车交付给乙,也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汽车交付给丙,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为将汽车交付给丁,但办理了过户登记。因此,丙的买卖合同效力优先,丁的买卖合同效力次之,乙的买卖合同虽然成立在先但效力最弱。当然,未能成功购买到汽车的可以向甲主张违约,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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