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脫保以後發生交通事故 責任人如何進行賠償?

交強險脫保以後發生交通事故 責任人如何進行賠償?

在審判實務中,有一種特殊情況需要考慮,那就是機動車脫保交強險以後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如何進行賠償。一種觀點認為,交強險屬於法定責任保險,具有強制性和社會保障意義,即使發生事故的機動車已經脫保交強險,也應當由原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先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人只對交強險賠償後不足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以後可以向投保人追償保費。另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的交強險脫保以後,保險公司與原投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終止,此時如果要求保險公司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是對保險公司的顯失公平,有違法律的公平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專家的指導意見,同時結合各地法院的一些判例,並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無論是機動車沒有主動續保交強險還是保險公司因故解除交強險合同的,該機動車的交強險投保人對於車輛沒有交強險這一結果都存在著一定的過錯,此時如果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缺乏合法依據。從充分保護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在不涉及車輛被盜搶的情況下,事故責任人與交強險投保義務人為同一人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責任人(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此時受害人為主責、同責的情況賠償作用明顯);事故責任人與投保義務人非同一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責任人和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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