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帳憑條能當借據嗎?

在現實生活中,朋友之間由於比較熟悉,於是借款不立借據。那麼僅有轉賬記錄,那麼這樣的借貸關係是在法律上有效力嗎?法院是否支持這樣的訴訟要求?能否憑藉轉賬憑條追回自己的賬款?

一、不立借據的借貸關係在法律上有效力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一般而言,借據是當事人之間成立借款合同法律關係的證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據,表明其認可雙方之間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關係,在其寫明“借到”款項的情形下,表明其認可收到了所借款項,除非其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打官司時法官不會只依據銀行轉賬憑條來斷案的,如果不是真實形成的債務,這張借貸關係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是否支持這樣的訴訟要求?

銀行匯款憑證並不等於借據。借據是指借用人借用別人錢、物時,所立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據,也是反映著彼此存在債務債權關係的證據。銀行匯款憑單雖然能夠反映體現王某與羅某之間曾經有過20萬元的金錢往來,但該款項到底是屬於何種性質,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存在借款、還款、保證金、贈與、分成多種可能性,不能確定該款項與借款的同一性。

本案中王某不能提供借據、借款合同、借款借據、欠條等書面材料,僅憑銀行轉賬憑條不能說明該款項的性質,不足以證明王某與羅某存在借款合同關係,所以王某的主張難獲支持。

三、王某能否憑藉轉賬憑條追回自己的賬款?

像上述的借款不立借據的借貸關係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官在審理的時候也因為證據不足以證明羅某向王某借款20萬元,為此駁回王某的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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