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监守自盗 职务侵占罪获刑

萍乡女子林某利用其财务总监的身份,非法侵占公司财产10万元。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职务侵占案件,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林某在担任萍乡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及现金会员费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通过修改公司财务软件数据进行平账以掩盖其罪行。2017年4月,公司发现后报警,林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犯罪情节、犯罪事实等,法院遂对林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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