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罰「蛙跳」死亡:學生不是玻璃人,「體罰」概念該誰界定?

9月16日下午,湖南邵陽市新邵縣第二中學高一新生張某宇,午休時和同學講話被班主任發現,而後被罰“蛙跳”,張某跳躍了約20米距離,突然後仰倒地昏迷,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新邵縣縣委宣傳部通報稱,事發後,當地相關部門趕赴現場調查處理,縣紀委監委和縣教育局已對相關四名責任人立案調查。死者家屬介紹,張某宇,16歲,今年以772分的好成績考入新邵縣二中,身體強壯,好動。(澎湃新聞9月19日)

學生被罰“蛙跳”死亡:學生不是玻璃人,“體罰”概念該誰界定?

不管怎麼說,這名學生死在學校裡,校方都負有一定的責任。但這樣的責任卻不能直接與“體罰”劃上等號,因為就“蛙跳”這種學生經常性運動來說,並沒有超出一般學生的基本體能,甚至,在一些偏遠農村的小學和中學裡,由於體育器材的缺乏,在上體育課時,大部分內容都是這種來自於日常生活中的兒童遊戲。

因此,“蛙跳”本身並沒有錯,但老師就一定有錯嗎?答案是肯定的,有錯。因為在任何情況下“體罰”都是不該有的方式,因為“體罰”本身不具備參照量的標準,誰也不知道“體罰”到底以什麼標準為限度,才能不使學生受到損傷。因而,“體罰”本身就有著無法量化和掌握的尺度,而一旦使用“體罰”,就存在可能損傷學生的危險,而這就是不能體罰學生的根本原因。

學生被罰“蛙跳”死亡:學生不是玻璃人,“體罰”概念該誰界定?

然而,從這件事可以清楚地看出,此“體罰”並非彼體罰,因為“蛙跳”這種運動,從體能要求上說,並不具備罰的性質,充其量就是一種常規活動。因而對於這種“體罰”,其象徵意義遠遠大於實際意義。而從這個角度上說,班主任讓張某宇“蛙跳”,這究竟算不算名符其實的體罰?顯然,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而在此情況下,並不宜將老師讓學生的所有動運,都統統戴上體罰的帽子。

但一會說老師是有錯的,一會又說不能輕易給老師戴上體罰的帽子,而這到底算有錯還是算沒錯呢?這是一個最根本的問題,但同時,也是一個最難回答的問題,因為“體罰”這個詞在當今語境下已經用得太過泛化,即使是讓學生在操場上站10分鐘,公眾中也會有人將此說成是體罰,甚至,老師讓學生少休息一會,也被稱為體罰,可想,“體罰”這個詞已被泛化到了什麼程度。

學生被罰“蛙跳”死亡:學生不是玻璃人,“體罰”概念該誰界定?

因此,這位老師到底有沒有錯誤,錯誤到什麼程度,這不能情緒化地看待,而應當給“體罰”一個客觀的界定標準。在這件事上,如果說公眾都認為“蛙跳”這種最平常的活動就是體罰,那麼,只要達成了這種社會共識,校方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該怎賠償就怎麼賠償,該怎麼追究就怎麼追究,同時,更高層面的教育部門也應當明確地將這種“蛙跳”列入學生禁止的項目。

但問題來了,從現有體育課的教綱來看,其中很多項目的體能要求都遠遠高於“蛙跳”的體能消耗量,那麼,對於教綱中規定的諸多項目是否要全面刪除?而增補的項目是否就只能是四平八穩的立正?顯然,這隻會是一種讓人笑不起來的自我嘲弄,因為就一般的學生來說,還沒有脆弱到玻璃人的地步。

學生被罰“蛙跳”死亡:學生不是玻璃人,“體罰”概念該誰界定?

因此,對於發生在湖南邵陽的這件事來說,公眾需要突破地域性的視角範疇,而應當上升到社會的普遍層面來看待。但是,這裡面需要解決一個基本尺度問題,即對於“體罰”的界定,這應當在人體生理科學以及體育科學認定的前提下達成社會的共識,而不應讓“體罰”概念在無邊無際中泛化,這是解決今後同類事件的根本原則。而對於這一切,都需要更高層相關教育部門的科學設計與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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