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全国人大同意脑死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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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医师报的报道,9月29日,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教授透露道:他已收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脑死亡立法提案的信函回复,同意脑死亡立法,可能不再单独立法,而是拟采用在现行法律中增加脑死亡和心死亡的“二元死亡”标准(即脑死亡和心脏死亡标准并存的法律认定方式),给死者家属一定选择权,另据相关报道,会让有资质的医院先期试行。

近年来,“脑死亡”这一概念逐渐被公众所熟知,被誉为“中国肺移植第一人”的陈静瑜在去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提出了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同时,多名医疗专业人士也多次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建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维护病人尊严、提高器官捐献的数量及质量等是呼吁脑死亡立法的主要动因。

此次全国人大同意脑死亡立法,意味着从1959年法国学者者P.Mollaret和M.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脑死亡”一词近60年后,中国的脑死亡法真正进入实质性立法的阶段,我国没有关于脑死亡的完善立法的尴尬历史有望在不久的将来终结。

所谓“脑死亡”,即依照现在的医学定义,临床上对于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脑功能已永久性丧失,最终必致死亡的病人,称之为脑死亡。

有学者统计,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之一。但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死亡标准采取综合标准说,其核心含义是呼吸、心跳停止,脑死亡标准并不在认可之列。

“脑死亡概念在中国得不到法律承认,医生即便依据医学标准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家属往往也很难认同,我们就无法撤除治疗措施。”

陈静瑜认为,把大量的资源浪费于生命100%不可挽救者,不仅耗费社会有限医疗资源,还加重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一方面,脑死亡立法其实体现了更深切的伦理关怀。陈静瑜说,在脑死亡情况下,人的社会功能已不复存在,让病人有尊严地离去,也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要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有效利用有限医疗资源也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不过,也有声音认为,推动脑死亡立法不过是为了提升器官捐献成功率,扩大器官捐献来源,有悖人情道德。

多位医生就此表示,脑死亡立法并不意味着器官捐献的绝对数会提高。器官捐献必须坚持本人生前自愿或身后直系亲属知情同意原则,推动脑死亡立法,不意味着增加自愿捐献的绝对数,但可以减少捐献的失败率。

还有分析人士指出,“脑死亡立法”不仅尊重死者尊严,利于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同时,还利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上述分析人士表示,脑死亡若不在法律上得到界定,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我国《刑法》许多条款都涉及死亡与重伤的问题,并明确规定了对故意及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定罪和量刑。在法医学鉴定中,对于认定脑死亡者为死亡抑或重伤,尚难决断。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之一。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的界限标准不统一,确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可引起遗嘱纠纷、保险索赔纠纷、职工抚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纠纷、“不合理”死亡的认定等法律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法律上的继承问题,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以及夫妻关系是否能够自动解除等问题。

文 | 医谷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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