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钱奖励充电桩运营,能解决充电焦虑症吗?

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

北京市出钱奖励充电桩运营,能解决充电焦虑症吗?

为何出钱奖励充电桩运营?

之所以印发《办法》,是因为北京市充电桩虽多,但是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各种难题,有燃油车占位,有坏桩。

据北京市城管委加油(气电)站综合管理处处长南斌介绍,目前北京市已累计建成约13.2万个充电桩,其中私人自用充电桩有9.5万个,在单位内建设充电桩近1.5万个。其余为社会公用充电桩,建成约2万个,主要分布在大型商场、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停车场。

北京市出钱奖励充电桩运营,能解决充电焦虑症吗?

换句话说,约2万个社会公用充电桩,意味着北京六环范围内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就有一个公用充电桩。充电桩已经不少了,但充电依然是老大难。往往是在地图上看着充电桩不少,实地一看,燃油车占位、坏桩,很多充电桩要么不匹配,要么是黑屏,不显示任何数据,无法充电。

有调查发现,公共充电桩出现故障不能使用的情况甚至占到了电桩总数的20%之多。原因出在哪里?

由于新能源汽车的大发展趋势,充电桩也成了新风口,很多企业布局充电桩就是为了跑马圈地。这样的结果就是,只管拿地建桩,顺便拿点补贴,至于后续的管理,自然就懈怠了。

北京市出钱奖励充电桩运营,能解决充电焦虑症吗?

要想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作为配套事业,绝不能做到有人生没人养的地步。企业不重视后期维护,原因是成本问题,无法赚钱甚至赔钱。

《办法》的目的,是利用奖励来刺激企业加强对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发挥“持枪站岗”的护航作用。政府出钱补贴,对充电桩运营商来说,一方面有利可图,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好企业口碑。

什么样的充电桩能获得奖励?

具体内考核奖励内容,需要下载《2018-2019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附件(以下简称《细则》),其中对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实施方式、申报条件、项目申报等有具体要求。概括的讲,奖励分为分为两部分:

一、日常考核奖励

每三个月对公用充电站的平均充电收费标准、利用率等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引导企业通过优化收费标准、创新运营模式等方式提质增效。根据考核情况,对考核评价最好的A级充电站给予每度电0.2元的奖励,奖励上限为1500度/千瓦·年。

二、年度考核奖励

在考核年度内对公用充电站的安全生产、维护管理、互联互通等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引导企业加强运维管理,鼓励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发挥“持枪站岗”作用,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考核评价最好的A级充电站给予106元/千瓦·年的奖励,奖励上限为20万元/站·年。

北京市出钱奖励充电桩运营,能解决充电焦虑症吗?

《细则》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申请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单位,需要对提交申请材料及充电站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相信在有利可图的条件下,各充电运营商会加强管理,降低充电桩故障率,减少充电车位占位,降低充电费用,最终受益的是广大的电动汽车用户。

以下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原文: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5日

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36号),为加强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用户享受安全稳定的充电服务,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下称“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第三条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条 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对充电站运营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

第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标准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充电站运营考核指标每年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本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制定,充电站等级根据充电站运营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开展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等工作。具体申报、核查、评审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申报、核查、评审及发放的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及充电站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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