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嚴管 築牢旅店業管理「防護牆」——城東公安分局旅店業例行檢查通報(三)

严查严管 筑牢旅店业管理“防护墙”——城东公安分局旅店业例行检查通报(三)

為進一步強化對轄區治安亂點、重點部位的源頭管控,著力提升對轄區社會面治安的整體防控效能,城東公安分局民警以“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對轄區旅店業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旅店業是否按規定如實登記,是否按規定一人一證,是否存在不如實上傳等違反“實名、實情、實數、實時”四實登記制度的要求、消防設施是否完善等。現將8月旅店業例行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严查严管 筑牢旅店业管理“防护墙”——城东公安分局旅店业例行检查通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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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制度好的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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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爾頓國際飯店、福瑞商務賓館、恆潤商務賓館、正發賓館、宏達國際飯店、穆斯林大廈、豪龍商務賓館、伊隆商務賓館、海迪耶國際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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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制度不好的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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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8月17日民警檢查桑珠青年旅社發現其未如實登記住宿人員信息決定予以貳佰元處罰.

2.2018年8月17日民警檢查福瑞賓館發現其未如實登記住宿人員信息決定予以貳佰元處罰.

3、2018年8月17日民警檢查文盛賓館時發現該旅店經營者未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被當場處罰貳佰元。

4、2018年8月6日城東區七一路漢庭賓館因不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被周家泉派出所治安罰款貳佰元。

5、2018年8月13日,民警檢查青海工商賓館時發現該旅店經營者未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被當場處罰貳佰元。

6、2018年8月14日,民警檢查東城嘉藝時發現該旅店經營者未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被當場處罰貳佰元。

严查严管 筑牢旅店业管理“防护墙”——城东公安分局旅店业例行检查通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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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並處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關於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六條 落實旅館經營者治安責任制。對發生影響惡劣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混亂的旅館,要掛牌警告,限期改進;仍達不到要求的,要責令停業整頓,並通過新聞媒介曝光,督促其搞好治安防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六條 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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