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家暴可以離婚嗎?我的婚姻,我作主

一、案例介紹

2018年6月4日下午,在金堂縣婦聯辦公室,黃某自述:“丈夫脾氣暴躁,動不動就發脾氣,我們一說話就吵架。雖然以前也經常吵架,但是他從沒有動手打過我,就是從去年3月份開始,他經常毆打我,有時候痛的起不了床。當時實在過不下去了,忍受不了被打,所以在去年6月份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以我收集的證據不足,無法斷定夫妻感情不和、婚姻破裂,未判決離婚,所以我就自己搬出去租房子住,他嫌我起訴離婚讓他很沒面子,現在他看見我就打我一次,嚇得我不敢回我自己家了。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離婚成功?”

「以案说法」家暴可以离婚吗?我的婚姻,我作主

在瞭解黃某某和其丈夫確無和好的可能,女方確實想離婚的情況下,建議女方向法院再次起訴離婚(因為距上次起訴離婚已過半年,女方可以繼續起訴離婚)。在此期間,如若男方繼續對其施暴,第一時間報警(已聯繫警方,確保黃某某人身安全),做好相關記錄,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會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判決准予離婚。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聘請一位在辦理離婚糾紛案件方面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協助談判協商。

二、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只能到法院通過打官司的方式離婚,法院會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來判決是否准予離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一般都會判決不予離婚,只能再在半年後第二次起訴離婚。這就是為什麼很多案子經歷了兩三場,甚至三四場官司後才離成婚的。

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很多案件就是因為證據不足沒能夠離婚,或者財產該分的沒有分到,小孩撫養權也沒有要到,因為法官在裁判時最主要的就是看雙方的證據,沒有證據的主張都很難被採納。因此,如果對簿公堂,作為訴訟當事人一方,在訴訟中不僅要陳述具有說服力的理由,還要蒐集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種情況下就缺少不了經驗豐富的法律專業人士協助,先為起訴或應訴做足充分準備,避免打沒有把握的仗。

當然,最好就是通過協商解決離婚問題,聘請一位在辦理離婚糾紛案件方面經驗豐富專業律師協助談判協商,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也不會因為離婚問題將夫妻二人演變為仇人,同時還會節省大量時間投身於其他事務的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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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司”點評

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和睦相處,但遺憾的是,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問題作為離婚案件的重要誘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家庭的穩定與和諧。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家庭暴力存在取證難的問題,一是證人的證明效力不高,由於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裡,目擊證人絕大多數與致害人或多或少有著某種利害關係,證人都不願意出庭作證,而且特別是在孤證的情況下,證明效力就大打折扣;二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由於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受害人本著“家醜不可外揚”的心裡,歷來順受,一直忍受侵害,導致暴力行為愈演愈烈,到真正忍無可忍時才發現以前的證據都是零;三是暴力行為的隱秘性,家庭本來就是一家人生活的私秘空間,在這個私秘空間內發生的事情就更帶有隱秘性,而暴力的產生原因有可能是夫妻性格不和、婚外情等某種隱私引起的,發生了家庭暴力當事人不願意向其他人提及;另外,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根本就沒有第三人知曉;四是法律意識淡薄,受害人沒有認識到自己已經被侵權了,不尋求救助,比如撥打110,到正規鑑定部門鑑定傷勢,向鄉鎮(街道)政府、村委會、居委會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上訪等救助方法,如果有關部門介入了,就有相關的證據保存下來。

「以案说法」家暴可以离婚吗?我的婚姻,我作主

該案例中:黃某遭受家暴,被丈夫毆打,起訴離婚未成,究其原因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遭受家暴證據不足,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並收集相關證據。假如被家暴者瞭解法律常識、懂法律,在遭受家暴時能夠第一時間報警,及時去醫院鑑定傷情,懂得收集家暴證據,也不會導致第一次訴訟未判離婚的困境。婚姻家庭法律領域,很難機械地適用法律。進入司法領域的婚姻家庭案件,法官也常常要考慮法律以及法律以外的多重因素,畢竟社會生活、家庭生活是複雜多樣、千變萬化的。這也需要當事人在起訴或者應訴時,多方面收集、準備證據,哪怕是很瑣碎的證據可能也成為影響法官判斷的因素。針對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只能到法院通過打官司的方式離婚的情況,一是存在難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問題,也就是取證難,二是婦女法律意識淡薄,缺乏相關法律知識,不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如何更好的讓廣大婦女群眾瞭解法律,懂法律,用法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在受到家暴時,如何及時收集證據及保護自己,值得我們婦聯、司法等部門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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