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 焦|寧夏高院列院庭長審案權力清單 四類案有權監督

聚 焦|宁夏高院列院庭长审案权力清单 四类案有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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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改革讓更多的法院院長、庭長迴歸到審判一線。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統計,去年,全區入額院庭長審結各類案件87910件,人均結案134件。

就像硬幣有兩面一樣,入額院庭長辦案,誰來監督其辦案質量,如何做到“放權不放任”?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寧夏高院新近出臺《關於進一步落實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辦法(試行)》,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正確處理充分放權與有效監管的關係,進一步落實院庭長程序性事項依法審核、審判工作綜合指導、裁判標準督促統一、審判質效全程監管等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落到實處,保證案件質量,防控廉政風險,維護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院庭長辦案常態化示範化

“現在開庭。”2017年2月8日15時,隨著鏗鏘的法槌聲,二級高級法官、寧夏高院副院長李帆開庭審理上訴人張某某搶劫案。這是寧夏高院法官員額制改革後,院領導擔任合議庭審判長審理的第一案,標誌著寧夏法院院庭長帶頭辦案常態化。

據寧夏高院審委會委員、研究室主任、新聞發言人路華介紹,目前,全區法院院庭長辦理規定數量案件的同時,通過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敏感案件以及開示範庭、觀摩庭等方式,積極發揮正面導向作用和示範標杆作用,逐步實現從“幕後監製”向“領銜主演”的轉變。2017年,全區入額院庭長審執結各類案件87910件,人均結案134件,佔總結案數的48.3%,院庭長辦案數均達到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比例;2018年上半年,全區入額院庭長主辦各類案件59353件,人均辦案94件,佔總辦案數的45.7%。

路華告訴記者,全區法院均按照最高法要求,全面下放裁判文書籤發權限,明確除履行必要的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外,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庭長只對自己主審或參審的案件負責,不得簽發未參加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賦予獨任法官、合議庭相對完整、獨立的審判權限,改變了過去案件權責不明的弊端,減少了法官在案件審批制度中形成的責任依賴,促進審判責任落到實處。

2017年至今,全區法院90%的案件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直接簽發。

有權對四類案件行使監督權

“但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案件質效下滑,有的基層法院有同案不同判現象。”路華說,為此,近日,寧夏高院出臺《關於進一步落實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辦法(試行)》,創新完善案件監督管理制度,在充分放權基礎上,予以有效監督。

辦法規定,院庭長有權對四類案件行使監督權,並要求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這四類案件包括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辦法進一步對四類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了釋義,如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包括審理結果可能對相關區域發展、行業經營和群體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能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案件;一方當事人人數在10人以上,可能引發連鎖訴訟、集團訴訟的案件;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涉及群體性糾紛的案件。

辦法明確了立案部門、承辦法官、監察部門等對四類案件的甄別職責、啟動程序。明確院庭長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可以採取查閱卷宗、旁聽庭審、審核審理報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等方式進行。其監督管理結論應當記錄在《案件監督管理登記表》中,在網上審判管理平臺中予以標註。

列出審判監督管理禁止行為

辦法明確,院庭長行使審判監督管理權時,不得有直接改變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對案件的裁判結論,違反規定對未參加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進行簽發,違反法律、紀律規定干擾、過問獨任法官或合議庭依法獨立審理案件等14種違反規定行使審判監督管理權的行為,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辦法指出,在對案件審理的監督中,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不得暫停或終止法官在該案中依法履職的行為。規定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當行使審判監督權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監督管理責任,依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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