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區白洋淀安新縣淀內水域清除全部水產養殖

雄安之聲消息 為保障安新縣清除圍堤圍埝、網圍及溝壕水產養殖工作的紮實推進和高效完成,9月17日上午,安新縣召開白洋淀清除圍堤圍埝、網圍及溝壕水產養殖工作動員大會。會上,《安新縣清除圍堤圍埝、網圍及溝壕水產養殖實施方案》正式對外公佈。提出至11月15日,清除白洋淀安新縣澱內水域全部水產養殖。


雄安新區白洋淀安新縣澱內水域清除全部水產養殖


上圖:9月17日,安新縣召開白洋淀清除圍堤圍埝、網圍及溝壕水產養殖工作動員大會。

此前,為進一步保護和修復白洋淀生態環境,確保白洋淀行洪和水路交通安全,強化澱區綜合整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安新縣決定清除澱區全部水產養殖,併發布《安新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白洋淀水產養殖的通告》。為確保清除工作順利進行,安新制定了《清除圍堤圍埝、網圍及溝壕水產養殖實施方案》。

方案提出,至11月15日,清除白洋淀安新縣澱內水域全部水產養殖。方案以改善澱區水體水質、修復澱區生態、提升承載能力為目標,通過清除工作,促進白洋淀生態功能恢復。清除範圍為安新縣所轄白洋淀全部水域。清除對象為澱區全部水產養殖(網箱、網欄、網圍、溝濠及圍堤圍埝養殖);已廢棄的網片、木樁及密眼網箔捕魚設施。

本次清除行動自9月15日開始至11月15日結束,歷時2個月,分宣傳發動和調查摸底、自行清除、檢查驗收和強制清除三個階段,對所轄區域內清除對象進行認真細緻的調查摸底,分類建立工作臺賬,鄉鎮與養殖戶簽訂《清除養殖設施協議書》,全力配合好測繪部門對養殖水面的測量工作。鄉鎮包村幹部實行包戶、包設施清除、包工作不反彈、包思想工作的四包措施。

根據方案安排,清理行動自行清除階段為9月26日至10月31日,養殖戶自行出塘並清除養殖設施,水產品及養殖設施由養殖戶自行處置。其中,2014年7月清網工作開展以來新出現的養殖設施,一律強行清除,不予獎勵,並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責任。自行清除工作結束後,縣政府對清除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自行拆除限期期滿後拒不出塘和清除養殖設施的,由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驗收合格的主要標準為:網圍及溝濠養殖戶,其網片、木樁及其他設施全部清除乾淨,養殖水面成為公共開放水域,水面移交鄉鎮政府管理;圍堤圍埝養殖戶,除完成出塘和清除所有養殖設施、堤上附著物外,具備進場開展清理圍堤圍埝施工條件,圍堤圍埝和水面移交鄉鎮政府管理。

該縣將對自行清除的水產養殖戶實行相關獎勵政策。對自行拆除限期期滿後拒不出塘和清除養殖設施的,由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限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造成的損失由養殖戶承擔,做到一戶不漏、不留死角。

方案中指出,清理行動將堅持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堅持依法清除、兼顧民生的原則;堅持全面清除、確保穩定的原則;堅持部門指導、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為清除澱區水產養殖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該縣將高度重視相關人群的正當訴求,做好服務工作。農業部門做好水面承包協議(合同)的審查指導和圍堤圍埝上面的樹木採伐證辦理工作,民政部門將對生活困難、符合條件的水產養殖戶及時辦理低保,確保養殖戶的基本生活條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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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白洋淀水產養殖的通告

為確保白洋淀行洪、航運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安新縣所轄白洋淀水域不得進行水產養殖,已經養殖的,務於2018年10月31日以前自行清除養殖設施。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強行清除。

二、白洋淀所有水域均為國家所有,澱內國有水域未經批准一律不許發包,有關村擅自發包水面的,一律視為無效,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河道、湖泊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依法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四、對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新縣人民政府

2018年9月9日


雄安新區白洋淀安新縣澱內水域清除全部水產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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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雄安之聲【河北工人報金融週刊·燕趙稅務網站專題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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