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怎么办?律师教你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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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定是写明利息标准。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你向法院起诉中主张对方应支付一定利息,法院不会支持;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们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如仅写明“支付利息”之类模糊字眼,自然人之间借贷法院仍然不支持利息。

第二,关于如何约定利息的新规定。(第26条)改变了原有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新规定划定了两个节点:年利率24%以及年利率36%,具体情形如下:

(1)双方约定利息不高于每年24%的,法院予以保护。

(2)双方约定利息高于每年36%的,法院不予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如果已经支付了利息,可以向法院主张返还超出36%的部分。

(3)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比较特殊,属于自然债务,具体的讲,如果你是债务人,你们之间约定的利息是每年30%,一旦你将利息给付给出借人了,再向法院主张返还超过24%的部分,不会得到支持;但如果你还没有支付利息,债权人却主张让你按30%支付利息,你提出24%规定的抗辩,法院最高也只会判你支付24%的利息。简单的说,24%以下的部分,法院绝对保护,超出36%的部分,绝对禁止,付了还可以要回来;24%--36%的部分,付了就付了,法院不会让债权人还给你,但也不会在你没付的情况下判决你付,不知我这么举例大家能不能看懂,呵呵。

第三,关于逾期利息

1.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按年6%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可主张按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4.可同时按照约定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第四,关于复利计算(第28条),相当复杂,请耐心看完,先看一下法条原文:“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 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我举例说明:

①2013年元旦,你向朋友甲借款100万,约定借给你两年,2015年元旦当天还本付息,年利率24%(以下简称借款1)

②2014年元旦,还是这个朋友甲,你又向他借了100万,这回约定借款期一年,2015年元旦当天还本付息,年利率30%。(以下简称借款2)

③2015年元旦,你这边因为手头比较紧,和朋友甲商量能不能暂缓还款,你朋友虽然勉强同意,但说必须重新打一个条,把之前的借款1和借款2的本息合并成一份借款,你同意了。然后你们重新打了一张借条上面记载:你向甲借款278万元(借款1截止到2015年元旦的本息共计148万+借款2的本息合计130万),利息30%,期限一年,2016年元旦当天还本付息(以下简称借款3)。这样的话,2016年元旦,朋友甲依据借款3这张借条向你要求还款,本息合计361.4万(利息83.4万),此时你还是拖着不还,朋友甲愤而起诉,向法庭提交了借款3的借条,那么,你依据新规定能提出什么抗辩呢?请看如下分解:

①借款3的本金到底应该按多少计算?借款1和借款2中各100万的本金肯定包含其中,这就是200万;按新《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3的本金,那么能够计入的总数就是48万+24万,合计72万,so,借款3的本金应为272万。

②以272万为基数,按30%计息,截止到2016年元旦的本息合计353.6万(272+81.6)

但是,根据新《规定》第28条第二款,借款3届满时的本息之和不应超过(100万+72万)+(100万+48万)=320万

综上,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3的本金为272万,且截止到2016年元旦,应还本息以320万为限

第五,一定要写清楚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因为如果将来打算起诉,你提供的是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然可作为借款事实认定的初级证据,法院也会正常受理,但如果被告提出有依据的反驳时,法院经审理认定可驳回起诉。

第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合同,必须是钱款实际交付,借贷合同才能生效。对钱款“交付”的界定,包括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通过网络贷款平台支付;以票据形式支付;以特定资金账户授权方式支付。

第七,擦亮眼睛,不要把钱借给错的人。如果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你想要把钱拿回来可能会遇到麻烦,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啥意思?您就先别告了,等着公安、检查院那边出结果再说吧。惨吧(第5条)。

但也有值得高兴的变化,以前,只要借款人拿着钱从事犯罪行为,你想通过民事诉讼要钱,法院都是冷冰冰的告诉你,“等着刑事那边完事儿吧”(这就是所谓的“先刑后民”原则),弄不好你们的借款合同还会被定性为无效,你就找地儿哭去吧。这一回的新规定(第13条)创造了一个“边刑边民原则”,即只要不是上述所列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逮捕,法院可以判甲承担刑事责任,但双方之间的民事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继续审理,民事审判不得以借款人涉嫌犯罪需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拒绝审理,民事案件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

第八,担心借你钱的人不还钱怎么办?(第24条)

在借款时,你先看看这个借款人有没有啥值钱的资产,比方说房子啊、车子啊、奢侈品啊。在你们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同时再签另外一个合同,大概内容就是如果将来他还不了钱,你就可以拿他的这些值钱的东西来抵债,法院也是支持你的!

这在学理上叫让与担保,解释起来比较麻烦,操作上也要注意两点:

1)诉状的诉讼请求中除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等若干元外,同时要求如不履行则以拍卖标的物价款抵偿,以此相对保证该内容可体现在判决书中;

2)此类情况建议对标的物进行财产保全。

以上就是新《规定》中有关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应该注意的法律新动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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