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坐牢就不用还钱?

欠钱不还,坐牢就不用还钱?

9月26号一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位于西岗区滨海西路20号的彦年游泳馆进行了房屋腾退案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彦年游泳馆一名工作人员擅自将电闸拉下,被法警控制。还有两名工作人员寻衅滋事,也被暂时控制。

今天不说彦年这个案子,也不是说被“暂时控制”这几位就是“老赖”,可能只是上班拿工资的。只说大家可能更关心一件事:在民事案件执行中,欠钱的不还,被法院拘留了,或者因为“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给判刑了,出来后,就不用还钱了吗?

要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条法律的意思,是说被执行人,有能力还钱,而不还钱,这一行为本身,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原本欠钱的判决书,是两个法律关系。牢要坐,出来之后钱还是要还。

什么是“情节严重”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如果债主(申请执行人)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可以玩下狠的了,考虑把对方送进去;而如果欠钱的(被申请执行人)有了上述行为,就要小心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