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男子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涉嫌虚假诉讼被判刑

以案释法|离婚男子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涉嫌虚假诉讼被判刑

1997年春节,姚某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17日生一男孩姚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4月1日,姚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姚某某为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目的,找其同组村民陈某、杨某,共同商定并捏造了姚某某曾向陈某、杨某分别借款8万元、3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的事实,并形成虚假借条2份。为确认该2笔债务的合法性,姚某某找到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张某某,请其作为姚某某与陈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张某某在明知该案系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代理陈某、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3月17日,张某某代理陈某、杨某分别与姚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作出2份民事调解书。后姚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将该2 份民事调解书提交人民法院,作为要求处分夫妻财产的证据。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目的而负债的现象日趋普遍,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复杂多样。而在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关系濒危的时候,一方为达到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此,检察官提示,对于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不但不能达到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获利的目的,反而可能受到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财产要少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伪造共同债务,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不但不能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还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二是罚款或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三是可能追刑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姚某某、张某某、陈某、杨某均被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作者系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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