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酒後意外溺亡 包工頭被判賠償35萬元

包工頭張甲(化名)僱傭農民工張乙為其搭建民房,張甲沒想到,張乙(化名)工作還沒到兩個月竟不幸溺亡,自己也因此惹上了官司。原來,五一節前夕,張甲在工地廚房準備了菜品和白酒犒勞工友們。不料,工友張乙喝多了,張甲便邀請他到水渠邊散心,結果出了意外,張乙溺水身亡。張乙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甲賠償死亡賠償金等35萬餘元。

2016年3月,張乙受僱於張甲,為張甲承建的民房提供勞務。五一勞動節前,為了犒勞辛苦工作的工友們,4月30日一早,張甲便為工地廚房提供了一箱白酒和一些豬骨頭,並告知工人們下班後可以喝酒。當天晚上,張乙收工回暫住地中途下車購買了兩瓶啤酒,回到住處的張乙不僅喝了自己買的啤酒,還喝了張甲放置的白酒。因飲酒過量,張乙在住處鬧騰起來。

得知情況的張甲,來到工人暫住地對張乙進行勸阻未果,為了不耽誤其他工人晚上休息,同時想著疏解張乙的心情,張甲便提議讓司機開車將已大量飲酒、站立不穩的張乙帶至昌平區某水渠南岸附近聊天,張乙同意了。誰也沒想到,在聊天過程中,張乙竟不小心跌入水渠。張甲發現後及時通知司機,兩人跳入水中救人,但因當時水流湍急,加上張乙大量飲酒後身體反應受限,二人未能將張乙救起。被水沖走的張乙最終溺水而亡。

昌平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甲提供酒水本無過錯,但在提供酒水時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應提醒工人適量飲酒、不要酗酒、醉酒。張甲在明知張乙已經大量飲酒、站立不穩的情況下,仍然將張乙帶至水渠附近,使張乙處於危險狀態中,尤其是張乙行走至水渠欄杆附近並墜入水渠護坡時,張甲因疏忽大意未盡到注意和保障其安全的義務,從而導致張乙脫離張甲的控制範圍,致使張乙跌落至水渠中,張甲雖已履行了積極救助的義務,但仍未能制止張乙溺水死亡的後果發生,因而張甲對張乙的溺水死亡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張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飲酒過量,並在工地住處鬧騰。張乙自願跟隨張甲外出聊天,並自行穿越小馬路走至水渠護欄處墜落,過量飲酒影響自己身體支配和控制能力,最終在水渠中溺亡,其自身也有較大過錯,應對自己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甲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351989元。

法條連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甲與張乙存在僱傭關係,張甲未能盡到安全提示和保障義務,對張乙溺亡死亡存在較大過錯,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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