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組織賣淫、敲詐勒索……這幫「黑社會」二審宣判

10月9日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趙紅、於瀛寰等14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賣淫、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二審宣判,駁回趙紅等14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對其定罪量刑。本案二審由青島中院院長李方民擔任審判長審理。

「掃黑除惡」組織賣淫、敲詐勒索……這幫“黑社會”二審宣判


一審情況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趙紅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於瀛寰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他成員也分別被判處十三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宣判後,趙紅等14人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

上訴人趙紅夥同其二弟趙海山(已於2005年死亡)、上訴人於瀛寰等自2001年起在青島市黃島區武夷山市場網點房經營“洗頭房”,進行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於2007年年底開始確立了在武夷山市場“一家獨大”的地位,並逐步發展成了以趙紅、於瀛寰為首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為維護其利益、樹立非法權威、獲取經濟利益,先後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組織賣淫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趙紅、於瀛寰為組織、領導者,上訴人劉聰、李晨輝、李喜霞、王顯波、嚴光輝為骨幹成員和積極參加者,上訴人金保坤、許宏林、蔣亞東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以趙紅、於瀛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7年開始,通過在青島市黃島區武夷山市場一期網點房等地經營“洗頭房”,組織賣淫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向武夷山市場內“洗頭房”收取“保護費”、“管理費”等,獲取暴利,斂取非法錢財,使該組織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趙紅、於瀛寰將獲取的經濟利益部分用於組織成員分配、配發作案工具、犯罪善後處理等。

趙紅、於瀛寰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地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對於不服從管理或者不交納“保護費”的“洗頭房”店主通過打砸店鋪等形式排除異己,對於在武夷山市場經營的其他商鋪,動輒通過砸店、辱罵等方式進行恐嚇,無事生非。

趙紅、於瀛寰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召開會議制定規矩、強迫“洗頭房”店主交納“保護費”、“打點費”等手段加強管理,從而實現對武夷山市場非法賣淫活動的非法控制,明目張膽地大肆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

上訴人趙紅、於瀛寰糾集劉聰等多人,通過實施組織賣淫、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數起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在青島市黃島區部分區域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生活秩序。趙紅、於瀛寰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來源 |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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