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威慑,打击职务犯罪——检查委员会是怎么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实力监察委员会。

保持威慑,打击职务犯罪——检查委员会是怎么工作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保持威慑,打击职务犯罪——检查委员会是怎么工作的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二是对被调查人可以有条件地采取留置措施。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保持威慑,打击职务犯罪——检查委员会是怎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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