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不得交寄禁寄的物品,寄送企業要依法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
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用戶交寄郵件、快遞應該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禁止寄遞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國家統一、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圖書、刊物、圖片、照片、音像製品。
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寄遞企業應該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驗視用戶交寄物品是否屬於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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