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微课堂」“夫唱妇随”售假药 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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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郑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药店中对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侦查人员在其药店内还搜查出大量尚未销售的假药。后经法院判决,二人均犯销售假药罪,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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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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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检察官提醒】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警告那些制售假药者不要置良心于社会公德于不顾,为获取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害人害己!同时提醒大家,切莫病急乱投医,要学会辨别药品真假,不要贪图便宜,提高防范意识,理性选择药品,如发现生产、销售假药,要保存证据,及时进行举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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