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大坑下,你還敢任性註冊資本100億嗎?

在各種福利政策下,創業得到大力支持,越來越多的創業者當家做主,但是問題來了,註冊公司的時候註冊資金是越多越好嗎?


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大坑下,你還敢任性註冊資本100億嗎?


註冊新規!

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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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並認真做好以下銜接工作。

政策原文:

一、放寬名稱使用條件。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二、強化企業集團信息公示。三、依法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監督管理。


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大坑下,你還敢任性註冊資本100億嗎?


通知內容換成簡單的話說,就是放寬註冊審查,而這又會讓那些任性註冊100億的老闆開心了,可是這裡邊有多麼大的坑,您知道嗎?

上海法院首例認繳出資案判決,

認清認繳的法律風險!

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大坑下,你還敢任性註冊資本100億嗎?


案件回顧:

註冊資本2000萬的某投資公司,實繳出資400萬。

新《公司法》股份認繳製出臺後,增資到10個億。在簽訂近8000萬元的合同後,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並更換了股東。

債權人在首筆2000萬元無法收取後,將該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與新老股東均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該起認繳出資引發的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裁判要旨: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於清償公司債務。

法庭審理:

法官在審理該案後認為,被告投資公司作為目標公司股權的購買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股權價款構成了違約,應該以其全部財產對原告承擔責任。

投資公司及其股東在明知公司對外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減資,該減資行為無效,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應該恢復到減資以前的狀態,即公司註冊資本仍然為10億元,公司股東為徐某和林某。

在公司負有到期債務、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承擔責任之後尚欠的債務;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償債務,則徐某和林某應該繳納相當於全部股權轉讓款的註冊資本,以清償原告債務。

同時,被告投資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條件減少公司註冊資本,類似於抽逃出資行為,公司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對於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毛某在本案係爭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已經退出公司,不應該對其退出之後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由於減資行為被認定無效之後,應該恢復到減資行為以前的狀態,因此被告接某不應認定為昊躍公司的股東,接某可以不承擔投資公司對原告所承擔的責任。

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區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某投資公司應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國際貿易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2000萬元;對投資公司不能清償的股權轉讓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對“公司財產”的理解,不能僅僅限於公司現有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也是公司的財產或者財產利益。在公司破產過程中,公司債權同樣是作為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他人享有的債權,也可以成為執行標的。

對於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註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並無區別,同樣可以看作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來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結論。

現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中對於公司違背法定程序和條件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的,具體應該如何承擔責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這並不妨礙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參照適用相關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律師解讀:

《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由此可知,股東的責任範圍仍然是其認繳的全部資本。完全認繳制下的“認繳不實繳”不等於“可以不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頒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對如何在認繳資本制下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做出了更為詳盡的安排。

例如:《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註冊資本認繳制下,可能是創業者遇到的第一個坑,看似簡單實操複雜,採用“正確姿勢”十分重要,傳統的工商註冊代理機構的不一定能給出太多專業意見,如果遇到難點問題,建議向專業的法務服務機構諮詢。

記住:認繳制下不可任性而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獄之災,望各位朋友三思。

那麼規定的註冊資金的是多少?

註冊多少合適呢?

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大坑下,你還敢任性註冊資本100億嗎?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後,註冊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3.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公司註冊資本變化,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後,全國取消了公司設立的最低限額。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規定作出了較大改動。

新法規定,最低只需3萬元即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只需500萬,可分期繳付,對無形資產不作規定,改為規定貨幣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30%。


註冊資本“認繳制”的大坑下,你還敢任性註冊資本100億嗎?



公司註冊資本是公司作為一個經濟主體,對外宣稱的能承擔的責任大小!

首先普及下,為什麼大部分的公司都叫“XX有限公司”或“XX有限責任公司”?這裡的有限責任,指的就是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

而責任的額度就是公司的註冊資本。

理論上,除了仍舊實行法定註冊資本的行業外(比如銀行、保險、證券、融資租賃、建築施工、典當、外商投資、勞務派遣等十四類行業),註冊資本隨意設定都是可以的。但作為創業者,應當有比較嚴謹的法律意識,建議考慮以下幾點因素:

註冊公司門檻降低,無需註冊資本驗資報告。註冊資本並不是寫越多越好。

1、公司註冊資本寫多少,要參考所在行業資質要求


例如,互聯網公司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時,ICP經營許可證要求公司註冊資本在100萬以上;天貓、京東也對入駐平臺的商家提出了標準:

註冊資本為200萬以上。其他需要資質/資格的,如招投標等,參照行業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註冊資本越大,承擔的風險/責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註冊資本為100萬的公司,A佔70%股權,所以需要出資70萬。後來公司經營不善,欠了1000萬的外債。那麼A最多隻需用他70萬的出資額來承擔責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沒關係了。

但如果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是1000萬,A依舊佔70%的股權,那麼A就要承擔700萬的責任!

3、一個小的考慮:印花稅


每年年底,企業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例如一家科技類公司的註冊資本是100萬元,如果企業完成實繳,那麼,企業的印花稅將是500元。

說個極端的例子

2016年,一家名為安徽玉龍地智慧餐飲的公司註冊資本為50,000億元,(3個騰訊的估值),如完成實繳,印花稅將達到25億元。所以那些想要偽裝成億萬富翁的“創業土豪們”要慎重了。


所以,註冊資本並不是越大越好,大部分互聯網創業者走的是股權融資的路子,最重要的是股權比例,而不是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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