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購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持三家礦產資源企業股權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公司於2018年9月4日召開的第六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及2018年9月20召開的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收購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持三家礦產資源企業股權的關聯交易的議案》(詳見臨時公告2018-038號、2018-040號),同意公司以不高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值44,507.56萬元、80,246.08萬元、0.0001萬元(合計124,753.6401萬元)為競買底價,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參與競買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鋼集團”)所持哈密博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密博倫”)100%股權、肅北縣博倫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肅北博倫”)70%股權、格爾木西鋼礦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爾木西鋼”)100%股權。

2018年9月29日,公司通過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青交市場”)公開競買取得哈密博倫100%股權、肅北博倫70%股權、格爾木西鋼100%股權,並與西鋼集團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有關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產權轉讓、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內容具體如下:

一、合同主體

甲方(轉讓方):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受讓方):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產權轉讓標的

1. 甲方持有標的企業肅北博倫70%股權、哈密博倫100%股權、格爾木西鋼100%股權,擬將肅北博倫70%股權、哈密博倫100%股權、格爾木西鋼100%股權轉讓給乙方。以下均稱產權。

2. 轉讓標的上未作過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在該產權上設置質押、或任何影響產權轉讓或股東權利行使的限制或義務。轉讓標的也未被任何有權機構採取查封等強制性措施。

三、標的企業

1. 本合同所涉及之標的企業是合法存續的、並由甲方合法持有的肅北博倫70%股權、哈密博倫100%股權、格爾木西鋼100%股權的企業,均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2. 標的企業經擁有評估資質的北京中鋒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出具了以2018年6月30日為評估基準日的“《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擬股權轉讓涉及的肅北縣博倫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項目資產評估報告》(中鋒評報字[2018]第153號)、《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擬股權轉讓涉及的哈密博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項目資產評估報告》(中鋒評報字[2018]第154號)、《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擬股權轉讓涉及的格爾木西鋼礦業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項目資產評估報告》(中鋒評報字[2018]第155號)”評估報告。

3. 標的企業不存在評估報告中未予披露或遺漏的、可能影響評估結果,或對標的企業及其股權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項。

四、產權轉讓方式

本合同項下產權交易已於2018年8月30日經青交市場公開掛牌,掛牌期間只產生乙方一個意向受讓方,由乙方依法受讓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

五、產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1. 交易價款:1,247,536,401.00元

2. 支付方式

乙方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將轉讓70%價款873,275,481.00元,在本合同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匯入甲方指定銀行賬戶,其中: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723,275,481.00元,青交市場將乙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150,000,000.00元支付給甲方;剩餘30%價款374,260,920.00元在完成工商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一併付清。

六、產權轉讓的審批及交割

1. 本次轉讓依法應報審批機構審批的,甲、乙雙方應履行或協助履行向審批機關申報的義務,配合處理任何審批機關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質詢,以獲得審批機關對本合同及其項下產權交易的批准。

2. 本合同項下的產權交易獲得青交市場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後6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召集標的企業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並促使標的企業到登記機關辦理標的企業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乙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七、違約責任

1.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均應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5%向對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轉讓價款的,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延遲支付期間應付價款的每日萬分之一計算。逾期付款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5%承擔違約責任,並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及標的企業因此遭受的損失。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的報批和股權變更登記義務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轉讓價款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

(2)另一方喪失實際履約能力的;

(3)另一方嚴重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4)另一方出現本合同所述違約情形的。

上述股權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事項正在辦理。

特此公告。

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0月9日

備查文件:

《產權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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